河南台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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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台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2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20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成都极地海洋馆【审理法官】张妍丽高凤娜张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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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来西亚旅游胜地河南台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炜 
【当事人】河南台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炜 
【当事人-个人】肖炜 
【当事人-公司】河南台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关金征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李荔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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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关金征李荔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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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河南台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炜 
【本院观点】关于肖炜与台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台冠公司因不服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9)第198号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提出三项诉讼请求,故肖炜与台冠公司上诉主张超出该三项诉请范围的请求,本案不予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台冠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其一审起诉请求包括:1、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5月起解除(按6个月停工留薪期计算),台冠公司需支付肖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654元(按2327元/月计算2个月);2、请求确认台冠公司需支付肖炜失业金损失1376元(1720元/月×1个月×80%);3、肖炜偿还台冠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72762.45元。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肖炜与台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台冠公司因不服新乡市劳动沙扒湾图片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9)第198号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提出三项诉讼请求,故肖炜与台冠公司上诉主张超出该三项诉请范围的请求,本案不予处理。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认定问题。2014年4月28日,台冠公司与肖炜建立劳动关系,台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时间负举证责任;台冠公司称其曾电话通知肖炜上班,肖炜拒绝上班,肖炜对此不予认可,且台冠公司未提供所述通知成立的证据,也未向肖炜出具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书面证明,一审法院认定肖炜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的2018年5月23日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台冠公司与肖炜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4年零25天;根据台冠公司一审提交的工作表显示,事故发生前12个月,肖炜的月平均工资为2485.5元。故一审法院认定肖炜经济补偿金为2485.5元/月×4.5月=11184.75元,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失业保险待遇应否支持的问题,本案中,因肖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所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领取要件,故对于肖炜的失业保险金,不予支持。    关于台冠公司上诉主张的返还垫付医疗费的问题,该项主张并非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9)第198号仲裁裁决的争议内容,故对其该项诉请,不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台冠公司应另案主张。    综上
所述,台冠公司、肖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陇南市有几个县【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河南台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肖炜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1:03:24 

本文发布于:2023-05-29 21:29: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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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台冠   公司   劳动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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