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机务段、杨某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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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机务段、杨某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31 
【案件字号】(2021)豫07民终25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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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 
【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俄罗斯败局已定 难收场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机务段;杨某甲;杨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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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机务段杨某甲杨某乙 
【当事人-个人】杨某甲杨某乙 
【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机务段 
【代理律师/律所】赵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谭海燕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李占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王筱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谭海燕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李占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王筱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阳谭海燕李占伟王筱婉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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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机务段 
【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权责关键词】泸定桥旅游景点无效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非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应发工资,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铁路新乡机务段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一审按照杨文清生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数额作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铁路新乡机务段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3民初8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杨某乙、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某乙、杨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3:09: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某乙、杨某甲的父亲杨文清生前系铁路新乡机务
段的职工,任电力机车副司机。2019年6月3日,杨文清接到工作通知,在做待乘准备时感到身体不适,后突然倒地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7月30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省(郑)工伤认字[2019]10291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杨文清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2019年12月6日,河南省工伤保险郑州铁路局办事处作出工亡职工待遇审批表,显示杨文清月缴费工资6435.92元,对杨文清的供养亲属即杨某乙、杨某甲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1930.78元自2019年7月起开始支付。后杨某乙、杨某甲认为铁路新乡机务段为杨文清缴纳工伤保险基数不实,造成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降低,由此产生争议。杨某乙、杨某甲于2020年11月27日向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卫滨劳人仲案字(2020)18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杨某乙、杨某甲遂向一审法院起诉。铁路新乡机务段为杨文清生前2018年12个月月平均缴纳工伤保险费6435.92元。另查,杨文清生前12个月即2018年6月份至2019年5月份应得工资分别为15503.4元、13036.1元、6363.5元、11576.31元、13225.25元、12710.55元、14106.53元、11070.55元、10451.65元、10710.64元、10096.83元和15513.13元,平均月工资12030.37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因为工伤,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据实缴纳工伤保险费,因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杨某乙、杨某甲诉请铁路新乡机务段给予工伤待遇差额,属于劳动争议,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杨文清生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12030.37元,铁路新乡机务段为杨文清生前12个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按月平均工资6435.92元,缴纳不实。《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妹;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因杨文清生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12030.37元,杨某乙、杨某甲作为杨文清的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本应享受
3609.11元(12030.37元×30%)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但由于铁路新乡机务段为杨文清生前12个月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月平均工资6435.92元,导致杨某乙、杨某甲每人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1930.78元(6435.92元×30%),每人每月少享受1678.33元(3609.11元-1930.78元)。《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申领之日起次月内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所以,应由铁路新乡机务段承担责任,按照杨某乙、杨某甲的请求,支付杨某乙、杨某甲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损失合计60419.88元(1678.33元/人/月×2人×18个月);并自2020年12月起,铁路新乡机务段每月各支付杨某乙、杨某甲每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损失1678.33元;并根据
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分别支付至杨某乙、杨某甲各自年满18周岁。综上所述,杨某乙、杨某甲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审判决: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机务段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杨某乙、杨某甲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损失合计60419.88元;二、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机务段自2020年12月起,每月各支付杨某乙、杨某甲每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损失1678.33元,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分别支付至杨某乙、杨某甲各自年满18周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机务段负担。  嘉阳小火车攻略

本文发布于:2023-05-29 21:31: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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