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罗紫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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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罗紫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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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7.26  河南洛阳旅游景点攻略
【案件字号】(2021)粤04民辖终1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管文超陈海凤庹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毕英才;罗紫健;陈晓燕;荆州市嘉丰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毕英才罗紫健陈晓燕荆州市嘉丰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毕英才罗紫健陈晓燕 
南翔老街景点介绍【当事人-公司】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荆州市嘉丰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毕英才 
【被告】罗紫健;陈晓燕;荆州市嘉丰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被上诉人罗紫健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证明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破产清算清算中止执行(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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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天气【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罗紫健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2019年6月18日,罗紫健为甲方(出借人)与陈晓燕为乙方(借款人)、嘉丰公司为丙方(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第6.1条约定“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及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款合同尾部注明“签订地点:珠海市香洲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从该合同的约定,一审法院作为双方在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对于长丰公司提出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其破产,本案应当移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罗紫健提交的《不动产产权情况表》显示荆州区XXX号房产登记在长丰公司名下,罗紫健是抵押权人之一,
抵押金额为2600万元,长丰公司并非案涉借款人,案涉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属从权利,一审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本案,故长丰公司提出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长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5:17:0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罗紫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属于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罗紫健作为出借人,陈晓燕作为借款人,嘉丰公司作为保证人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约定
的管辖法院明确,且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另外,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因长丰公司并非案涉借款的借款人,且根据罗紫健提供的《动产产权情况表》,显示位于荆州区荆东路25号房产现登记在长丰公司名下,罗紫健是抵押权人之一,抵押金额记载为2600万元,而担保物权是为主债权而设定的从权利据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长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长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长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
2民初194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罗紫健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的(2018)鄂10破申5字民事裁定,证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诉人破产清算,上诉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罗紫健认为该案的抵押物系上诉人的财产,罗紫健作为抵押权人,应当向受理上诉人破产案件的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不是向一审法院起诉。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破产申请后,只要是对上诉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认定该院有管辖权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望贵院予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上诉人长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罗紫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民辖终1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诉讼代表人:毕英才,荆州市长丰棉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颐和温泉大酒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紫健。
     原审被告:陈晓燕。
     原审被告:荆州市嘉丰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3317915212。

本文发布于:2023-05-30 17:27: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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