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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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划定、公布.
第三条 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推进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管理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 青海必去的景点排名(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龙门古镇旅游攻略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组织、动员、指导区内单位和居(村)民积极参与相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并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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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十六  本市城区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杭州旅游报团价格表、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区道路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隧道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机构负责; 全国高职院校100强
(二)城区轨道交通设施、公路、铁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景区、景点、文化展馆、文化古迹、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广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市场、商业广场、商店、超市、宾馆、饭店等经营服务场所,由管理单位及经营者负责;
(五)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未移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政府资金投入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非政府资金投入建设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九)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广告、管线等户外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十)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堤路结合的堤防,其路与堤的责任区域划分依有关文件规定。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确定;跨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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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及国家、省、市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定。
十九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以及收集、运送垃圾,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地点、方式进行,做到日产日清,降低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第二十条 责任人拒不落实责任区责任的或组织落实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具有相关行政执法权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3-05-31 09:34: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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