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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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14
【字 号】
【施行日期】2014.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乐山市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
  乐山市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和水利水电等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乐投资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和谁主管、谁用工、谁负责。
  市政府对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包括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下同)承担直接监管责任,确保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县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或政府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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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区)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交通、国土资源、水务、发改、经信、财政、国资、安全生产、教育、商务、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信访、司法、人民银行、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总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住建、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做好预防、处置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违法讨薪等不法行为;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信访投诉接待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农民工信访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劳动维权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五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对本企业建设工程项目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对劳务分包企业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对分包企业拖欠工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女生适合学什么专业 用工企业必须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确定相应的职能部门并落实专人负责本企业农民工相关事务管理,建立完善的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农民工使用台帐,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原始资料等。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与农民工本人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名册,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和本企业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施工企业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违规将工程项目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则该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农民工,视为与该施工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八条 施工企业及其取得法人委托授权的项目部与施工作业队(班、组)签订分包合同的,该合同只能作为企业一种内部承包作业形式。施工企业必须先与其所招用人员分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以劳务合同、分包合同等取代劳动合同。施工企业不得使用拒绝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第九条 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分别设立农民工工资监督员。监理单位农民工工资监督
员在项目监理工程师中产生,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监督员由参与项目建设施工的农民工推举产生。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名单必须于项目开工1个月内书面上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农民工工资监督员负责监督企业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对未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建等有权机关投诉举报。
上海森林公园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
土楼在福建什么地方  第十条 工程项目开工时,工程项目部必须在工地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本企业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并纳入项目部项目经理职责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期间,工程项目部应当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劳动维权公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和分包企业、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公示牌在整个施工期间应保持完好、内容真实准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册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
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必须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
克罗地亚世界杯34人名单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劳动用工工资帐户管理制度,推广使用银行卡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用工企业未经农民工本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代发,导致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由用工企业承担未支付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检查活动时,要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及纠正处理情况,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信用业绩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用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用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差换算在线
  第十七条 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施工作业队(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或使用发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不足部分由发包企业垫付。
第四章 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工程款分离,并将“按时拨付工程款和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和“保证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及违约赔偿”
的条款写入合同内容。禁止任何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企业将劳务分包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以签订类似“内部劳务协议”替代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必须负责检查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是否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应持证上岗的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内容。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应持证而未持证上岗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责成劳务分包企业改正。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监督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其纳入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内容,发现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当立即责成纠正,并在今后拨付劳务分包款的同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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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民工   企业   工资   支付   施工   分包   承包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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