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明、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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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明、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海海洋之窗【审结日期】2021.02.02 
【案件字号】(2021)川14行终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俊辉胡海东高莉 
【审理法官】姚俊辉胡海东高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玉明;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刘玉明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 
【当事人-个人】山西人才网刘玉明 
【当事人-公司】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 
【代理律师/律所】欧大俊四川欧大俊律师事务所;欧莎莎四川欧大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欧大俊四川欧大俊律师事务所欧莎莎四川欧大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欧大俊欧莎莎 
【代理律所】四川欧大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玉明 
上海附近一日游自驾游【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 
【本院观点】本案焦点为,被上诉人于2020年7月2日向上诉人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漠河北极村旅游攻略
【本院查明】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彭山区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川1403行初7号行政判决后,在该判决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被上诉人于2020年7月2日重新向上诉人作出答复,其行政程序符合彭山区法院(2020)川1403行初7号行政判决的期限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第1、5、6、7项事项,系原眉山县计生委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的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被上诉人据此对上诉人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
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对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第3项,被上诉人经查无此文档信息保存。对于未保存的信息,自然无法向信息申请人提供。被上诉人对此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的规定,对于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第2、第4项内容,被上诉人在答复中向上诉人提供了完整的以下材料:1.《九六眉山县计生系统(乡镇计生服务站)招干考试名次》,共1页;2.《一九九六年招聘乡(镇)服务站干部拟录取人员名单》,共1页;3.《乐山市一九九六年招收乡(镇)计生服务站干部报名花名册》,共4页。被上诉人对此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上诉人东坡区卫健局于2020年7月2日向上诉人刘玉明作出的答复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被上诉人于2020年7月2日向上诉人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
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被上诉人东坡区卫健局具有对上诉人刘玉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其于2020年7月2日向上诉人作出的答复主体合法。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彭山区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川1403行初7号行政判决后,在该判决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被上诉人于2020年7月2日重新向上诉人作出答复,其行政程序符合彭山区法院(2020)川1403行初7号行政判决的期限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第1、5、6、7项事项,系原眉山县计生委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的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被上诉人据此对上诉人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对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第3项,被上诉人经查无此文档信息保存。对于未保存的信息,自然无法向信息申请人提供。被上诉人对此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的规定,对于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第2、第4项内容,被上诉人在答复中向上诉人提供了完整的以下材料:1.《九六眉山县计生系统(乡镇计生服务站)招干考试名次》,共1页;2.《一九九六年招聘乡(镇)服务站干部拟录取人员名单》,共1页;3.《乐山市一九九六年招收乡(镇)计生服务站干部报名花名册》,共4页。被上诉人对此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上诉人东坡区卫健局于2020年7月2日向上诉人刘玉明作出的答复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玉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6:43 
【一审法院查明】三亚海棠湾万丽度假酒店原审查明,2019年2月13日,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机构改革方案》通知,将东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东坡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相关机构的老龄工作职责,东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东坡区卫健局,作为东坡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东坡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东坡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从1987年3月起,刘玉明在原眉山县计生委思蒙计生站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至1999年10月被解聘。其间,刘玉明参加了由原眉山县计生委组织的“乐山市一九九六年招收乡(镇)计生服务站干部”考试。2019年6月17日,刘玉明向东坡区卫健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申请书》,申请事项:1、眉山县计生委向乐山市计生委报送的《乐山市一九九六年招收乡(镇)计生服务站干部报名花名册》及其上报文件。2、针对‘1’,乐山市计生委向眉山县计生委下发的乐山市一九九六年招收乡(镇)计生服务站干部考试考核成绩通知单或者含有考试考核成绩的其他文书。3、针对‘1’,乐山市计生委向眉山县计生委下发的乐山市一九九六年招收乡(镇)计生服务站干部录用名单或者含有录用人名的其他表述文书。4、眉山县计生委制作的《一九九六年招聘乡(镇)服务站干部拟录取人员名单》及其相应文件。5、
眉山县计生委向眉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关于建立乡镇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的请示》及眉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眉山县计生委上述请示的《眉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乡镇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站的批复》及该批复所附的《各乡镇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站及人员编制表》。6、根据《眉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乡镇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站的批复》精神,眉山县计生委向全县各个乡镇计生办发出的《眉山县计划生育局关于同意聘用乡镇计生服务站人员的通知》及该通知所附的《乡镇计生服务站聘用人员名单》。7、眉山县计划生育局向各乡镇计生办发出的《眉山县计划生育局关于辞聘乡镇集中使用的计划生育村级服务员的通知》。刘玉明随该《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申请书》附寄了其身份证复印件,留有和通讯地址。    东坡区卫健局于2019年6月18日签收该申请书。东坡区卫健局于2019年8月2日向刘玉明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对刘玉明申请公开的第1、5、6、7项信息,认为属于内部程序文件,不予公开;对刘玉明申请公开的的第3、4项信息,东坡区卫健局未保存此文件;对刘玉明申请公开的的第2项信息,涉及刘玉明本人的考试成绩信息提供给刘玉明。刘玉明收到该告知书后不服,于2019年8月22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东坡区卫健局又于2019年11月5日向刘玉明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重新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对
加州大学河滨分校刘玉明申请公开的的第1、5、6、7项信息,认为属于内部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对刘玉明申请公开的的第4项信息,涉及众多第三方信息,且无刘玉明本人的信息,不予公开;对刘玉明申请公开的的第2项信息,东坡区卫健局将第三方姓名遮蔽隐藏后复印,向刘玉明公开;对刘玉明申请公开的的第3项信息,告知刘玉明被告无此文档信息保存。东坡区卫健局同时向刘玉明提供了遮蔽隐藏第三方姓名的《乐山市一九九六年招收乡(镇)计生服务站干部报名花名册》、及《九六眉山县计生系统(乡镇计生服务站)招干考试名次》。    刘玉明对东坡区卫健局的以上二次告知书不服,向彭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东坡区卫健局于2019年8月2日对刘玉明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及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重新告知书》的告知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明显不当,故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川1403行初7号行政判决:一、撤销东坡区卫健局于2019年8月2日及2019年11月5日向刘玉明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重新告知书》的告知行为;二、东坡区卫健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刘玉明2019年6月17日《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申请书》的申请查询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东坡区卫健局在该行政判决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于2020年7月2日重新向刘玉明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载明:“刘玉明:本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彭山区法院(2020)川
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要求,我局依法履行行政判决义务对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并告知答复。经查,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第1、5、6、7、项,属于内部程序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第3项,经查,我局无此文档信息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由于你参加了由原眉山县计生委组织的‘乐山市一九九六年招收乡(镇)计生服务站干部’的考试,故有权获取本人和其他参考人员的考试考核的相关信息。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第2、4项,本机关信息提供给你(详见附件)。附件:1.《九六眉山县计生系统(乡镇计生服务站)招干考试名次》,共1页;2.《一九九六年招聘乡(镇)服务站干部拟录取人员名单》,共1页;3.《乐山市一九九六年招收乡(镇)计生服务站干部报名花名册》,共4页”。刘玉明对该答复仍然不服,再次向彭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18:43: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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