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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汉台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连包车一日游【公布日期】2016.10.11
∙【字 号】汉区政办发〔2016〕45号
∙【施行日期】2016.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周边游好去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关于印发汉中市汉台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分局,各直属机构:
《汉中市汉台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9月29日经区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汉中市汉台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经由区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户区改造服务协议后,由承接主体与银行进行融资,区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分期向承接主体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投资及偿还银行贷款。承接主体获得银行贷款资金后,负责相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车臣共和国 本办法适用于由汉台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区本级项目。
第四条 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协调、科学规划、规范操作、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购买内容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六条 为完善城市交通路网结构、管网建设、城市功能布局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用较大的棚改项目和危旧房集中、内涝严重、安全隐患较大及改造后对城市面貌的改变、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作用比较明显的棚改项目,优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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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购买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是政府委托授权的熟悉棚改实施业务的政府部门或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购买主体为汉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
第四章 承接主体
第八条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第九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方特一日游作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中国100个旅游景点 (二)具备提供棚户区改造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机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竞争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和融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区政府下属独资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可作为区级棚改项目的承接主体。
第十一条 对已有实施单位的棚改项目,确需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由区棚改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应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纳入购买服务的范围、规模等进行论证评估,并对实施单位是否具备承接主体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论证审查,以专家组结论作为能否纳入政府购买的依据。专家组成员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五章 购买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购买计划。区棚改办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公示购买信息。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区棚改办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三)确定购买方式。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区棚改办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
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贷款归还方式及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
(五)组织实施购买。区棚改办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承接主体履行合同义务、实施服务项目、完成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等任务进行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资金及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区级棚改项目购买服务资金由区棚改办和财政部门多方筹措予以解决。
区财政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来源包括财政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安排、上级财政棚户区专项补助资金等。预算安排若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可在政府债务限额内报请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解决。
区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将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区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开展采购前,根据计划采购的棚改项目资金需求额度,对区级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未来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以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具备资金支付能力,方可开展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