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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跃与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无锡一日游最佳路线图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1
【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34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咸海荣万丽丽于洪
【审理法官】咸海荣万丽丽于洪
李庄古镇的八个景点【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建跃;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刘建跃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刘建跃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车晴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辰瑜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吴笛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车晴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辰瑜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吴笛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车晴王辰瑜吴笛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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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建跃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刘建跃系案涉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其在该宅基地范围内自建了房屋,刘建跃对上述财产拥有合法权利。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过错无过错恢复原状免责事由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桂林旅游攻略四天自由行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建跃系案涉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其在该宅基地范围内自建了房屋,刘建跃对上述财产拥有合法权利。现东柳村村委会在未与刘建跃协商并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刘建跃的房屋强制拆除,侵害了刘建跃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予以赔偿。但本案刘建跃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东柳村村委会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恢复
原状,本院考虑到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绿化隔离带建设规划拆迁腾退范围,属于当地政府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需要腾退的房屋,在此情况下,刘建跃的房屋被拆除,其可以要求损失的赔偿,但其要求恢复原状已不具备现实条件,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刘建跃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其上诉请求已不具备现实成立的条件,本院对此予以驳回,刘建跃如果因村委会的侵权给其造成了损失可以另行诉讼解决。基于此,一审法院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刘建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12: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建跃系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2001年4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发布《三间房乡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安置办法(试行)》载明:为加快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我乡新村建设及绿产业发展,保证村民腾退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腾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京政发[
2000]12号、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中关于“各乡(镇)、村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农民的意愿,自主决定拆迁补偿办法”的规定,结合三间房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凡在本乡集体土地范围内,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需腾退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适用本办法。在乡政府公告的腾退安置期限内,双方对腾退方案达不成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向朝阳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裁决。逾期仍不腾退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腾退。 2017年7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发布《三间房乡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安置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IV》载明:《腾退安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乡政府公告的腾退安置期限内,双方对腾退方案达不成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向朝阳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裁决。逾期仍不腾退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腾退。”调整为:各村委会在启动腾退工作前,召开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帮助腾退工作办法》。在各村完成90%以上腾退任务后,各村可以实施帮助腾退工作。 2017年7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发布《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东柳村腾退的公告》载明: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村属于三间房乡绿化隔离带区域。此次腾退范围:东至491电台,西至西柳村,南至杜仲公园南围墙,北至北花园街。该集体土地范围内住宅和非住宅的地上物和附属设施等属于此次腾退范围。2017年8月1日起,我们将委托拆迁公司和评估公司对您居住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和评估工作。本次腾退执行《三间房乡绿化隔离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安置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2017年7月25日,东柳村村委会召开了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村第十届村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东柳村第十届第六次村民代表会帮助拆迁腾退决议”。 2018年4月22日,东柳村村委会向刘建跃作出《东柳村关于对刘建跃“一绿”试点帮助腾退告知书》,载明涉案房屋所在院落属被腾退范围。因刘建跃在2017年7月26日张贴《腾退公告》和之后发放的《一封信》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东柳村村委会于2018年4月19日向刘建跃下发了《东柳村关于对刘建跃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限刘建跃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东柳村腾退分指挥部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将涉案房屋全部腾空。现刘建跃在规定的腾退期限内仍未腾退。为保障本次腾退任务的全面完成,东柳村于2017年7月25日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东柳村第十届村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帮助拆迁腾退决议》,明确了对腾退滞留户实施帮助腾退。刘建跃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村腾退分指挥部签订《腾退安置协议》,并将涉案房屋及附属物腾空,实施腾退。逾期仍不腾退的,东柳村村委会将组织相关力量适时组织实施帮助腾退。 2018年5月17日凌晨,东柳村村委会对涉案房屋实施帮助腾退,涉案房屋现已灭失。 庭审中,刘建跃称其认可涉案
房屋在本次腾退范围内,但表示本次腾退范围的划定是不合法的,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及东柳村村委会均无权利划定拆迁范围;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人民政府无权发布本次拆迁的安置办法和实施细则,亦无权授予东柳村村委会进行帮助腾退行为,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村第十届村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程序不合法,且该会议并未明确何为帮助腾退行为。东柳村村委会对此不予认可,称其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决议履行了帮助腾退行为,该行为对刘建跃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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