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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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印度属于哪个洲【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1)津03行终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伟吕本文魏欣 
【审理法官】北京周边景区排名前十曹伟吕本文魏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云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张云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张云海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云海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原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我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进行一次性审定的通知》(津劳险字(1993)370号)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对区域内参保人员认定职工连续工龄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大熊猫基地本院认为,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原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我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进行一次性审定的通知》(津劳险字(1993)370号)第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具有对区域内参保人员认定职工连续工龄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工龄认定申请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行政程序合法。《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原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规定,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本案中,上诉人于1979年
6月至2013年3月间在原单位工作,其于2013年3月因贩卖受到刑事处罚,后被原单位开除,且原用人单位亦未认定上诉人情节较轻,批准合并计算工龄的情况。上诉人主张其在受到刑事处罚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提出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本案的情况。故被上诉人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上诉人1979年6月至2013年3月间上诉人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并无不当。  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张云海要求认定连续工龄问题的答复》具有合法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云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5:45:44 
张云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青岛极地海洋世界门票
(2021)津03行终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海。
大连到烟台船票怎么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马坤,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月贵,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嵩,该局干部。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云海因诉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滨海新区人社局)连续工龄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行初2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79年6月入职原天津市塘沽区公园管理所工作,后更名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公园管理所。2013年3月,原告因犯贩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年8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公园管理所给予开除处分。2020年因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向被告提出要求将其1979年6月至2013年3月的工作年限计入连续工龄的申请。被告经调查查明,原告开除刑满释放后没有被单位重新招收录用,也没有情节较轻,经任免机关批准的证明材料,遂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关于张云海要求认定连续工龄问题的答复》,告知其不符合此法律法规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规定,开除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向原告直接送达。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关于张云海要求认定连续工龄问题的答复》;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对原告1979年6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工作时间予以认定连续工龄。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原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我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进行一次性审定的通知》(津劳险字(1993)370号)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滨海新区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区域内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之职权,
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属被告之法定职权。被告在收到原告工龄认定申请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答复,其行政程序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作出的《关于张云海要求认定连续工龄问题的答复》是否合法。被告作出答复适用的是《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条“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和原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津劳险字(1991)第237号)第二条“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较强的阶段性和政策性,鉴于天津市养老保险制度及工龄确认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作为计算工龄的指导性文件,被告将其作为确定工龄的规范性依据并无不当。津劳险字(1991)第237号答复与[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并不冲突,可以在本案中适用。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因贩卖受刑事处罚并被开除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告申请在刑事处罚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的主张,因其没有在刑满释放后重新被录用,原用人单位也没有认定情节较轻,批准合并计算工龄的情况下,被告作出被诉答复告知其不
北京798艺术区照片能计算连续工龄,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诉答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判决被告对其1979年6月至2013年3月工作时间予以认定连续工龄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文发布于:2023-06-04 10:4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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