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铁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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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铁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湘03行终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宏康婷田晴 
【审理法官】刘宏康婷田晴  波多黎各属于哪个国家
【文书类型】裁定书 
乌鲁天气预报15天【当事人】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铁云;湖南华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铁云湖南华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谭铁云 
【当事人-公司】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华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内蒙气温最近15天查询周通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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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周通 
【代理律所】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四大华人为主的国家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华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浏阳市谭铁云 
【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鉴定结论证据不足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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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
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本案中,涉案《关于对谭铁云信访报告的答复》系湘潭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于2018年12月21日向被上诉人谭铁云作出。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湘潭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按照规定履行核查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法定职责,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独立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应作为本案适格被告参与诉讼,上诉人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而一审判决认定该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南通今日头条新闻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9)湘0302行初50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2-09-23 21:36:5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告谭铁云从2013年1月开始在第三人湖南华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备料员。2015年11月26日,原告在第三人车间备料时受伤,先后在湘潭县湘潭县人民医院等处接受,其中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5月12日在湘潭县人
民医院住院64天,出院诊断:右肩周炎(创伤性)、冈上肌腱大部分撕裂、肩胛下肌肌腱损伤、右肘关节创伤性关节炎。2016年6月30日,经湘潭市中心医院门诊,建议行右肘关节MR,可行手术。2016年8月24日,经湘潭县人民医院门诊,建议住院,行右肘关节置换术。    2016年3月15日,经被告湘潭县人社局作出潭工伤认字[2016]1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6年7月29日,经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潭劳鉴2016年工410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湘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以其受伤未好无法继续工作且被告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由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请求,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潭劳仲字第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湖南华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谭铁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工伤待遇合计19875.28元;二、湖南华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谭铁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108元;三、驳回谭铁云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2016年11月21日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6日,原告由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湘潭莲城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出院后所需后续费及伤后休息时间等情况进行
鉴定,该所作出湘莲城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4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评定谭铁云如采用右肘关节置换术,估计手术医药费肆万元左右,届时休息并护理壹个月;建议该损伤误工时间为捌个月。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湘032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谭铁云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湘03民终778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后期行右肘关节置换术所需费用问题,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湘03民终77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谭铁云伤情是否需要进行右肘关节置换,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进行确认,其费用也必须经其审核,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为此,原告向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是否应进行右肘关节置换的鉴定申请,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关节置换"是一种方法,不是辅助器具,不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确认和鉴定的范围,故对谭铁云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谭铁云便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湘民申418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由此可见,再审申请人谭铁云的伤情是否需要进行右肘关节置换,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能进行确认,其费用也必须经其审核,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本案中,谭铁云既未申请劳动部门对其是否需要行右肘关节置换进行鉴定,也不同意去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做是否需要行右肘关节置换手术的检查,且该费
用也未实际发生,谭铁云要求被申请人华绿生物公司承担后期行右肘关节置换术费用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原告谭铁云又向被告湘潭县人社局下属湘潭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了《请求对工伤进行处理的报告》,湘潭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了《关于对谭铁云信访报告的答复》,明确原告的工伤复发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谭铁云不服,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3民终778号民事判决书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潭检民(行)监【2018】4303000007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谭铁云经湘潭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其行右肘关节置换手术后续属于工伤费用范围,应当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华绿公司没有支付该费用的义务"。    原告谭铁云认为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违法,于2019年6月14日起诉至该院,后于2019年7月22日向该院申请撤回对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起诉。    原告谭铁云认为湘潭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作出的《关于对谭铁云信访报告的答复》错误、违法。湘潭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被告湘潭县人社局作为湘潭县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主办机构,系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遂诉至该院。 

本文发布于:2023-06-04 11:56: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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