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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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 号】青人社厅发〔2022〕10号
【施行日期】2022.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大通、湟中、湟源县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深圳海上田园门票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 海 省 水 利 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22年1月24日
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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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权限和范围以各行业规定为准。
  对铁路、民航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青海辖区内无办事机构的,相关备案、审批等业务办理流程以铁路、民航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要求为准。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
  (四)首月人工费用预付款的数额或比例;
  (五)未按期拨付人工费用的违约责任。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一般不得低于各行业农民工工资在建设项目工程款中所占的平均比例,且应当确保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开立,由总包单位自主选择银行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附件1)。总包单
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将三方协议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总包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按项目分别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当存在一个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的情形时,如建设单位不唯一,总包单位需按项目分别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建立专用账户分项目管理台账(附件2),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将具体管理项目的名称及数量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同时将管理台账报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应向经办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总包单位营业执照;
  (二)施工合同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法律规章规定所必须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当总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单位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信息变更工作,对因总包单位名称变更影响专用账户名称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开户银行要及时签订三方协议的补充协议。
  除为总包单位办理撤销手续,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如发生专用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或划拨情形,经办银行应及时通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开立专用账户:
  (一)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
  (二)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
  (三)连续用工不足10日或累计用工不足30日的;
  (四)用工人数少于10人的。
  以上不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由总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留存相关资料。新蔡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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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通过维权信息告示牌、新闻报刊媒体等方式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提交书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附件3)。
  开户银行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知(附件3)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内剩余资金归总包单位所有,并转入其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账户。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七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专用账户下同时管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其中有项目未完工的;
  (二)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三)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对于总包单位专用账户的开立、资金流水等相关材料应备案存档;在专用账户撤销时应及时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工程开工建设前,需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预付款至专用账户用于首月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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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旅游地图景点地图  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全部到位的,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一次性拨付至专用账户;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分批拨付到位的,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拨付日期,将到位资金中人工费用按比例要求拨付至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于约定拨付日期的次日通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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