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生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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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生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8 
【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1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赵婧 
【审理法官】马小莉杨成会赵婧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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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树生;陕西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树生陕西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树生 
【当事人-公司】陕西省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郭广平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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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郭广平 
【代理律所】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大连海边民宿推荐
【原告】张树生 
【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 
【权责关键词】华东旅游景点大全行政复议合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6日,渭南市人民政府收到张树生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向省政府公开的信息内容一致。2019年3月8日,渭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作出告知,告知张树生向华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并告知了。2019年8月16日,针对张树生起诉渭南市人民政府的上述告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5行初26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26号行政判决),撤销渭南市人民政府上述告知,责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张树生所申请“华阴市罗敷镇兴乐坊村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的验收确认相关材料"的信息予以公开。该判决双方未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判决作出于2019年9月25日。上述事实,有附卷材料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
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本案中,陕西省政府作出被诉告知,告知张树生向渭南市人民政府或者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陕西省政府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该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26号行政判决所确认,张树生要求陕西省政府公开该信息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张树生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树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55: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6日,陕西省政府收到张树生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张树生申请公开:“华阴市罗敷镇兴乐坊村基本农田经过划区定界后,相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确认材料。"2019年3月27日,陕西省政府向张树生作出陕政办告[2019]4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被诉告知)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相关信息你可以可向渭南市人民政府(xxxXXXX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香山一日游攻略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陕西省政府作出被诉告知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
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张树生申请公开的信息,经陕西省政府审查,认为张树生申请公开事项,并非陕西省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陕西省政府告知张树生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认定陕西省政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张树生要求撤销被诉告知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树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由张树生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树生上诉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陕西省
政府是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的法定验收确认主体,陕西省政府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将该验收确认工作授权给渭南市人民政府实施,即使存在委托授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陕西省政府也是验收确认的主体,也应承担相关责任。陕西省政府是验收确认主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陕西省政府是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制作主体,有义务公开该信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陕西省政府依法公开上述信息,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省政府承担。综上,张树生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树生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陕行终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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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树生。
     委托代理人:郭广平,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大院。
     法定代表人:刘国中,省长。
     委托代理人:赵博,省政府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杨浪沙,陕西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树生因诉被上诉人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西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陕71行初4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马銮湾最新进展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6日,陕西省政府收到张树生邮寄的《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表》,张树生申请公开:“华阴市罗敷镇兴乐坊村基本农田经过划区定界后,相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确认材料。"2019年3月27日,陕西省政府向张树生作出陕政办告[2019]4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被诉告知)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相关信息你可以可向渭南市人民政府(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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