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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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版)
《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开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xx年6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三次会议于20xx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造干净、美丽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详细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上川岛和下川岛的区别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进展改革、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旅游、卫生计生、财政、审计、市场进展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呼伦贝尔大草原旅游路线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爱护历史文化的需要,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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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以及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宣扬,增加市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扬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其次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八条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是: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全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全部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商定管理责任的,由商定的责任主体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主体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乡接合部,由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二)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庭院及其家属区的周边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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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景区、公园、公共绿地、绿化带、广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及文化、体育、消遣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摊点、早市、夜市,由主办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已向建设单位交付建设用地的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向建设单位交付建设用地的待建工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
(九)积雪清理,由县(区)人民政府划片包干责任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内容:
(一)保持市容干净,无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吊挂、违规架设管线、违法设置广告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无暴露垃圾粪便、无污水污迹、无抛撒渣土、无杂草、无蚊蝇孳生、无阻碍交通的积雪(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干净完好。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本区域城市容貌标准。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形状完好、干净,保持设计建筑时的形态、风格和颜,符合街景要求。残缺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准时整修。
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古镇,应当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进行规划掌握。历史爱护建(构)筑物应当设置特地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其他具有历史标志价值的建(构)筑物以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
第十一条封闭阳台、安装防盗门窗及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帐、空调外机等设施的下沿高度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广东省博物馆介绍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屋顶、沿街立面放开式走廊、未封闭阳台及窗外不得晾晒、吊挂和堆放物品。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消失损坏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应当标明产权单位。各种井盖、沟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消失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全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马上设立警示标志,准时予以更换、正位或者补缺。
道路两旁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器械、报刊栏、城市雕塑等设
施应当保持干净美观、使用平安。消失污损的,全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准时清洁、修理或者更换。
第十三条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含促销展台、帐篷)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以及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
禁止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等构筑物。
禁止封闭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一楼放开式走廊。禁止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电梯。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现商品。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摊点、特经营街区、早市、夜市以及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适当区域设置应季瓜果销售等与众日常生活亲密相关的临时摊点。临时摊点应当根据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干净。上海环球乐园
第十五条城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干净,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应当保持车内洁净卫生。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车辆应当根据标识停放。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装饰的经营者,应当室内或者院内作业,进出口硬化处理,设置沉淀排污设施,保持场所及周边环境干净。
第十六条公共绿地、绿化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干净、完好。绿地、绿化带损坏或者行道树缺株、枯死的,应当准时补植、更换。植树、
整枝或者修剪绿地、绿化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准时清除。
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展览、宣扬、文化、体育、节庆及商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四周环境卫生干净,准时清除当日产生的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准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
第十八条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或者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乱拉线缆。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粘贴。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户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广告及宣扬品。
第十九条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未经批准禁止在桥梁、广场、临街建(构)筑物、公用设施、树木上设置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悬挂宣扬品、标语等。
其次十条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规格、颜应当与城市街景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亮化设施完好,科学掌握光源亮度,内容健康,用字规范。消失污损、破损、残缺的,应当准时清洗、修理、更换或者拆除。
其次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和设置规划。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其次十二条在市区运输施工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散体、流体物质的货运车辆应当密封、包扎、掩盖,避开泄漏、遗撒。
其次十三条设置夜景灯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施美观、干净,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设施平安、环保、节能;
(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与四周环境协调;
(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平安和市民正常生活。

本文发布于:2023-06-07 13:22: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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