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2018年发布)

阅读: 评论:0

【法规标题】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厦府办[2018]148
【适用区域】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8-08-08【生效时间】2018-08-08【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
黑龙江工业学院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长兴旅游景点大全排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关于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厦府办〔2018〕1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制定的《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8日
厦门市城市容貌标准市市政园林局
1.引言
1.1为加强厦门市城市容貌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镇地区,包括本市市区、建制镇所在地、风景旅游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区。
1.3本市城镇地区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公共水域、景观灯光等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2.建筑景观
惠州罗浮山一日游最佳攻略2.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2.2 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保护性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及特,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对原有建筑进行必要的修护时,应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南普陀寺、嘉庚风格建筑、本岛旧城中山路历史风貌街区、厦港历史风貌区、集美历史文化街区及厦门岛外各区中具有独特风格的建筑及周边地段景观的建设和改动,应当符合《厦门市紫线控制专项规划》的规定;有特别规定的,应符合特别规定。
2.3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违法搭盖;残损建(构)筑物及危险建(构)筑物,应及时整修、加固或拆除,无法整修、加固或拆除的由所在街道办(镇政府)设置与周边景观相协调的围挡。
2.4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如报刊亭、电话亭、直饮水点等)使用期满,建设(使用)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貌。
2.5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门前、屋顶、阳台外、窗外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
自在建筑物外墙上加设挂台、卫星接收器等影响建筑物容貌的物体。不得安装外挑式晒衣架。信箱、牛奶箱等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安装防盗窗(门)不得超出建筑外墙,需要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的,应当采用通透、美观的防盗防护设施。
既有建筑在装修过程中需要封闭阳台的,不得超出栏(杆)设置。骑楼建筑柱体、顶棚应整齐、完好。
建(构)筑物外墙上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保持规范、有序,不得乱拉乱设。
2.6 主要道路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应每2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5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应每10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勾勒线和设施颜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保持该建(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彩。
2.7 空调设备室外机的安装,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和建筑物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公用部位以及其
他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已经统一设置空调设备位置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所设置的位置上。破损和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临街新建、改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应纳入外墙立面设计,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置,且应有遮蔽措施。
空调设备外机的安装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确保牢固安全。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和公共活动场地周边的建筑外立面设置的空调设备外机,其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5米,并按街景要求设置统一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室外机外罩予以遮挡,保持其外观清洁,顶端无垃圾和杂物,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空调设备外机使用空调机罩的,机罩出现破旧、污损时应进行清洗或更换。
空调冷凝水应集中排至可以接纳空调冷凝水的排水系统或引入室内由使用者处理,禁止直接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2.8 新建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未设置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的已建临街住宅楼,应当采取隐蔽、美观、统一、环保的油烟排放措施,或者进行竖向集中烟道排放油烟的改造。
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通道和净化装置的安装,应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保持主体建筑外观整洁、美观。
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不得向道路或下水道直接排放油烟,造成油污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恢复建筑物原有外观。
2.9 临街及内街建筑物门面设置的遮阳(雨)篷应满足消防等规范要求,整洁美观,在同一临街面应统一式样、安装高度,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遮阳(雨)篷的下缘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中消防通道的上方不低于4米),挑出外檐部分宽度不得超过1.5米。遮阳(雨)篷应保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破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
在防盗防护设施上安装遮雨棚的,应与建筑物外观相协调,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
30cm。
2.10 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可选用绿篱、花坛(池)、栅栏、草坪等形式与道路分界。一般不设置围墙;必须设置的,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形式,围墙内景观应保持齐整、美观,物料堆放有序。
2.11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的规划选址与建设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和尺度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管理单位应定期清洗维护,保持完好、清洁、安全和美观。
3.公共设施
3.1 城镇地区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路沿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等现象时,
应当及时修复。
人行道平整完好,不裸露土面,并按规定设置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盲道的线形应设置合理,无迂回、无中断、无障碍,方位指示明确;盲道应保持通畅,禁止停放车辆或设置、摆放任何不利于行人通行的设施。
路面设置的各种窨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与路面平齐;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加固、归位、更换和补齐。居民居住较为密集的地区,窨井盖应加装衬垫,避免车辆碾压时产生异响。
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当及时清捞疏浚,保持畅通,确保雨后路面无积水。
3.2 未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挖掘(占用)道路和井下施工作业应按规范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围挡应整齐、连贯,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和原有交通设施。
3.3 各类桥梁、快速公交(BRT)专用车道、跨线桥、人行天桥、应保持完好、美观,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设置的交通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隔离墩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隧道、人行地下通道出入口造型应当与街面景观协调,内部通道畅通、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出现乱涂
写、刻画、设施被破坏、路面破损等现象应当及时处理。
外出旅游app哪个好用3.4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应按规划逐步改为埋地管线。
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5 公交车场、站、出租车站应按规划设置,设施完好。公交站点应以港湾式停靠方式为主,候车亭造型简洁、美观。
3.6 城市交通、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环卫、消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使用正常。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在有足够空间的公共设施上,应印上管理部门名称和号码。
北京最著名的18个寺庙各类废弃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3.7 不得擅自设立宣传栏、报刊栏、公共信息栏、画廊、书报亭、售货亭、电话亭、交通岗亭、治安岗亭等设施。经批准设立的,应布局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洁。禁止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
前款规定的设施在批准期限届满后或已经废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及时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主要道路路口设置遮阳伞等临时交通辅助设施应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规定设置。
3.8 健身、休闲设施(包括木栈道等)应定期清洁、消毒、检修,保持外观完好,使用安全正常。
4.环境卫生
4.1 保持城镇地区道路、公共场所整洁。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禁止随地填埋、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建(构)筑物屋顶、平台、外走廊上应保持干净、整洁。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应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的要求。
4.2 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实行袋装化、容器化、密封化。分类收集的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应日产日清,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逐步健全垃圾分类收集,实行综合利用。
4.3 单位、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袋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4.4 铁路沿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理各类垃圾、杂草污水,禁止向铁路沿线倾倒建筑渣土等废弃物;铁路沿线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标语。
4.5 垃圾桶、果皮箱等垃圾收集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箱体干净完好、箱口无垃圾膨溢,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
临街单位、商店和居民区不得擅自在主要道路或景观区域摆放垃圾收集容器。
4.6 公共厕所应规范设置标志及指示牌;环境整洁、设施齐全并保持良好;移动公厕应布局合理,专人管理,不得有尿碱、异味。
4.7 在城镇地区行驶的各类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车容不洁的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
运载容易散落、流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实行封闭运输,不得洒漏、污染道路。
4.8 禁止在城镇地区道路上冲洗各种机动车辆;车辆维修、清洗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符合相关污水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随意排放;产生的污泥应当定期清掏并运送至确定的消纳场所,妥善处理。
4.9 不得擅自设立废旧物品收购场所。经批准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和其他重点区域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4.10 宠物在道路、公共场所产生粪便和呕吐物,其饲养者、携带者应当及时清除。
4.11 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经批准设置的早、夜市应严格遵守开闭市时间,做到市撤场清。
市场内应保持摊位整洁,商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
4.12 建设施工单位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批准范围内作业,在建工地和待建工地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立遮挡围墙或围栏,有条件的应实施墙体美化。
建筑工地的车辆出入口必须设置门卫值班室、洗车台、标准沉淀池和高压冲洗设施。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物料应当堆放整齐;进出工地的施工车辆做到封闭运输、净车出场,不得污染道路。
建筑工地内的主要通道和施工场地必须硬化,其他空地要根据情况进行绿化或防尘覆盖。施工现场作业应采取湿化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建筑施工工地和临时搭建用房单位,应当自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生活垃圾和粪便的临时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整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分类堆放、运输并按照规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按照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
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待建工地(含闲置空地)必须做到无违法搭盖、无土头垃圾、无杂草丛生、无污水流溢、无蚊虫孳生、无杂物堆放。场地内必须进行绿化或采取其他美化措施,保持场地平整,整洁有序。
4.13 城市垃圾收集车辆(三轮保洁车)应保持完好,外观干净、整洁,不得随意搭挂物
品。
各类垃圾运输车辆配置应规范,有统一的标志、标识,外观应保持干净、整洁,运输途中不得污染路面,无洒落垃圾,污水不滴漏。
5 .园林绿化
5.1 城市绿化按照以人为本、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配置绿化植物,推广开花植物。各类绿地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无违章侵占、损害绿地的现象。
绿地应保持整洁、美观。植物定期修剪,修剪物应由绿化养护单位及时清理。不得擅自在绿地上悬挂、摆放物品。
5.2 城市行道树应排列整齐,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一道路行道树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无死树枯枝、无病虫害,树穴无沙土裸露,树箅子及侧石无缺损。
电子图书馆在线阅读5.3 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与周围环境协调,无裸露、杂物,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
5.4 行道树、绿化带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视频监控设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若遮挡或影响应及时修剪或移植。
5.5 园林小品(包括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等)及园林设施(亭、廊、泉、石等)应富有艺术特,体现城市风貌;出现残损等影响景观时应及时维护,保持整洁完好。景观水体应及时清除漂浮垃圾、杂物,保持清洁。
5.6 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树种,按养护技术要点,分级实施保护,设置保护标志,保护设施完善。
5.7 城市绿化应注重阳台屋顶、护坡挡墙、立交桥及高架桥桥体、人行天桥等立体绿化,加强养护,保持植物长势良好。
5.8 绿雕、花球、花柱等立体绿化和草花应及时更换凋谢、残破的花木,保持环境整洁。
6.广告标志
6.1 城市内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设置,符合《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2016-2020年)》《厦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导则》和《厦门市户外广告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保持牢固、完好、整齐、美观,配有灯光设施的应当使用正常;使用文字表达的,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书写规范、调和谐,不得出现病句、错别字、字体残缺或不规范的简化名称等现象;出现污损、残缺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6.2 城市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经过批准并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进行设置,设置期间要加强巡查、整修,时限届满后,设置人应立即自行拆除;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户外广告设施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

本文发布于:2023-06-09 15:06: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4/15599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设置   设施   不得   保持   应当   垃圾   建筑   道路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