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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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一: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徐绍洋,男20XX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凤阳东路383号28栋1单元9号。
法定代理人:徐如平(系徐绍洋父亲),男,20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新华(系徐绍洋母亲),女,20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鉴中心[20XX]临鉴字第3002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建议为20%-30%,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对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已分析说明认为:“新生儿期的各种因素中,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是引起脑性脑瘫的重要原因”。而申请人却并
不存在早产(见病历)、低出生体重(系巨大儿)、无各种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无相关病历及检查证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胎儿期间存在脑瘫的隐患,即应认定导致申请人脑瘫的原因系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产前、产中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对申请人娩出后的抢救措施严重不当造成。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说明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是脑瘫的危险因素之一。由于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因此,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导致申请人出生时重度窒息、后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脑瘫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母亲产前胎儿体重估计偏差较大,在申请人母亲分娩过程中处理不当。
成都青城山攻略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由于对申请人母亲产前宫高腹围测量不准确,致使对胎儿体重估计偏
差较大。产前估计胎儿体重3000g,申请人出生时体重却重达4000g,属于巨大儿。巨大儿可造成分娩困难的并发症,对其分娩期处理,可行剖宫产。但在申请人母亲分娩极度痛苦时,强烈要求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实施剖宫产,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却对产妇的要求臵若茫然,态度十分恶劣,对产妇极度不负责任。对于巨大儿的分娩,即便选择阴道试产,也应仔细观察产程,认真汇至产程图,防止宫缩乏力、头盆不称等产程异常。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理应估计胎儿娩出后可能出现窒息,分娩时应安排儿科医师在场以便及时抢救,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却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之母无明确催产指证等情况下,擅自使用静滴催产素,并且程序不当。
使用催产素时,必需要有明确的引产或催产指征。使用前需做阴道检查,确认无禁忌证,并作好宫颈评分,选择给药方法。应用时必须认真观察密切监护,滴注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记录。然而,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助产士在无催产素指征、未能预测系巨大儿、忽视申请人之母系高龄产妇(43岁)等相关禁忌症且无医嘱的情形下擅自静滴催产素。并且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使用催产素时未依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在催产素使用过程中也未按常规进行胎心电子监护。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申请人母亲于20XX年9月17日在外院做的医学影像报告单分析说明认为:申请人存在脐带绕颈。但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未对申请人母亲进行医学影像、电子监护、录影资料等产前、产中检查保护措施,进而导致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对申请人母亲分娩时实施方案不当。
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对申请人出生后的抢救措施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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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科书认定:“Apgar(阿氏评分)在15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9%,在20分钟0~3分者,脑瘫发生率为57%;HIE(缺血缺氧性脑病)Ⅱ度死亡率为5%,致残率20%,Ⅲ度死亡率为75%,致残率100%,癫痫91%”(详见《产科工作守则》)。“经过呼吸机的婴儿中,发生脑性脑瘫的危险较一般人增加15倍以上”(详见《小儿脑性脑瘫》)。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出生后17分钟才予以气管插管,系插管不及时,存在对申请人窒息的抢救措施严重不当,延误了申请人最佳抢救时机。申请人出生后半个小时转入儿科时Apgar为二分(转运时,天气寒冷、体温下降,气道阻塞、供氧不足,也没使用监护仪器),在重症监护室使用呼机机。由于申请人缺氧、缺血,脑细胞大量坏死,昏迷9天,发生Ⅲ度缺血缺氧性脑病。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申请人出生时的窒息抢救不及时,
加重了申请人的病情,导致发生Ⅲ度缺血缺氧性脑病,进而直接导致申请人为脑瘫。
综上所述,因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上述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脑瘫,责任应全在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脑瘫的危险因素很多,尚有不明原因的脑瘫,其他危险因素无法一一排除”为由。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难以明确界定,建议为20%-30%”,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更不应该将不明原因的脑瘫推定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认为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过失的参与度应为90%。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绍洋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二:重新鉴定申请书>>(22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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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被告):XXX,女,汉族,20XX年5月12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XXXX号。北戴河和青岛哪个好玩
初恋情人在线观看中字被申请人(原告):XX,男,汉族,20XX年6月29日生,住安徽省寿县XXX组。
申请人对(20XX)残评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不服,现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请求事项:
依法对(20XX)闵少民初字第XX号案件中,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出具的沪东方(20XX)残评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原告詹诺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事项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一)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按此规定,鉴定前应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并与被告协商。而本案原告方既未征得人民法院同意,也未按规定与被告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在被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闵行分安分局交警队单方委托鉴定,完全剥夺了被告的知情权。本案是诉讼案件,而不属于简单的交通行政执法案件,伤残鉴定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自己委托,而不能由公安机关单独代为委托鉴定,因此程序违法。
(二)沪东方(20XX)残评字第2XX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委托人严重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根据该规定的4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显然属于本案的当事人,对本鉴定意见书有关事项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而实际情况是,鉴定委托人和原告,并未通知被告鉴定事宜,也未在取得鉴定意见书的2日内通知被告鉴定结果,被告在20XX年7月26日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时方才得知原告已做鉴定,而鉴定意见及结论早在20XX年3月17日已作出,至今已超出4个多月被告才得知情,剥夺了鉴定人在交警部门处理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这样的鉴定报告不能使被告信服。

本文发布于:2023-06-12 05:39: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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