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耀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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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耀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27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耀辉实业有限公司;杨秀贵 
【当事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耀辉实业有限公司杨秀贵 
【当事人-个人】黄帝陵杨秀贵 
【当事人-公司】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耀辉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温振宽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温振宽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温振宽 
【代理律所】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耀辉实业有限公司;杨秀贵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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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飞审判员袁劲秋审判员吴志 
【更新时间】2021-11-03 03:28:21 
浙江丽水最值得去的景点【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26日建行郫县支行与兴国干杂店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建行郫县支行向其发放350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借款期限内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144基点,逾期还款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2014年9月29日,建行郫县支行向兴国干杂店发放3500000元贷款。一审另查明,截止2017年9月11日,兴国干杂店尚欠建行郫县支行本金2691240.30元、利息366696.34元。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有建行郫县支行、蒯静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有建行郫县支行提交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书》,蒯静提交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明细、《借款担保人申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建行郫县支行与兴国干杂店、周兴国、周晓辉、段素英、张鹏、蒯静、张明兰、余丹分别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
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因兴国干杂店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行郫县支行请求周兴国、周晓辉、段素英、张鹏、蒯静、张明兰、余丹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耀辉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秀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耀辉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秀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耀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327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五洲国际商贸城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伍丽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耀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背夫二巷某某某某div>法定代表人:卢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振宽,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杨秀贵。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澧县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耀辉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秀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耀辉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秀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缓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经合议庭合议后不予准许,于2020年6月16日向上诉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粤通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自由行住哪里合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飞审判员袁劲秋审判员吴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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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魏     思     禹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06-13 18:50: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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