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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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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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3.09.03
【字 号】镇政规发[2013]5号
【施行日期】201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遥古城的历史文化简介【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3〕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已经8月1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日
  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
广州凤凰山森林公园攻略本规定。
  第三条 镇江市城乡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和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镇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的行政区域。
  各辖市规划区由各辖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四条 市、辖市及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实行首席规划师和镇村规划师制度,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全世界公认最经典的十部电影  第五条 镇江市规划委员会是本市城乡规划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审议重要的城乡规划和
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建立专家咨询会议制度,规划委员会设专家委员,对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和重大事项进行技术咨询,提供评估意见。
  各辖市规划委员会负责本地城乡规划重要和重大事项审议、决策等工作。
  第六条 镇江市规划局是镇江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镇江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同时应统筹城乡发展,并对规划区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的村庄布局,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022年事业单位招聘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明确各类用地的范围和规模,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按照产业“三集”的总体要求,强化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高端集聚、资源可集约利用的原则,编制好产业和空间布局规划,推进集中、集聚、集约式发展。
  各层次规划应当重视城市设计,并落实到规划成果中。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体现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水源地、绿化等的保护。
  第九条 镇江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各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江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报批。
  市、辖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代表的审议意见与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查待批期间,与上一轮规划内容不一致的,可按照待批的总体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法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所在地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所在地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所在地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或者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或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所在地规划委员会进行审议。对于特别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浙江舟山普陀山天气预报  第十五条 市、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近期发展重点、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等内容,安排城市重要建设项目,并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提出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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