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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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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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26
【字 号】镇政办发[2007]114号
【施行日期】2007.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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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
(2007年)
  1992年以来市政府分别出台了《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镇江市市区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划分报告的通知》(镇政发〔1992〕106号)、《镇江市主城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镇政发〔1995〕193号)、《关于颁布实施<镇江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镇政发〔1997〕161号)等文件,为提升我市城市环境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原有环境功能区划已不能满足当前城市环境管
理的需要。本次环境功能区划修订,根据镇江市向生态型城市发展的目标,在原有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结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我市当前创建生态城市的经济、社会及环境需求,对城市环境功能区的范围、使用功能、目标进行调整,分期实施。
1 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分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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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目的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
  ●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
  ●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纳入《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1.2依据
  1.2.1 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03)
  ●《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规划纲要》
  ●《镇江市环境质量报告书(1996-2003年)》
  ●《镇江市沿江产业带规划》(2003)
  ●《镇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镇江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2004)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纲要》(国家环保总局)
  ●《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
  ●《批转市环保局关于镇江市市区地面水域功能类别划分报告的通知》(镇政发〔1992〕106号)
  ●《关于颁布实施<镇江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通知》(镇政发〔1997〕161号)
  ●《镇江市主城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镇政发〔1995〕193号)
  1.2.2 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
  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的,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本环境功能区划的各方都应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1.3原则
  ●以城市生态系统理论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城市为目标。普吉岛的夏天
  ●以城市生态环境特征为基础,选择最能反映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城市生态环境指标体系。
  ●从整体性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采用动态区划的方法,即目标区划从严,现状区划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环境功能确定控制目标,分期实施。
  ●各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不降低现状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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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为指导,对于目前未确定形成的开发区,今后随着其发展的需要及生态环境适宜度的可能性确定其目标功能。
2 环境功能区划范围
  本次功能区划的范围包括:
  东起圌山风景区-圌山路-新区机电工业园区
  南至新区机电工业园区-沿江公路-谷阳东环-谷阳南环至与润扬大桥南接线-沿润扬大桥南接线至与312国道交叉-沿312国道至与便民河交叉。
  西起便民河沿市界至与312国道交叉。
  北边以长江为边界。
  韦岗镇东至黄山水泥厂-南至联合水泥厂-西至船山第二水泥厂、韦岗铁矿-北至镇句公路。
  世业镇行政区整体纳入本次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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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区划包括丹徒、京口、润州区及镇江新区的部分区域,面积360k㎡,详见图1镇江市城市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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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城市主要河流水域的具体情况和使用功能,按照目标区划从严、现状区划实事求是的原则,2010年前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仍按原区划执行;2010、2020年应分别达到《关于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03〕29号)的相关目标(详见附表-镇江市城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
  镇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长江镇江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区、长江大港黄岗饮用水水源区、规划控制长江龙门港备用饮用水水源区及谷阳湖。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在长江干流设置取水口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在其它河道或湖泊设置取水口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在长江干流设置取水口的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在其它河道或湖泊设置取水口的为以中心顺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区域供水水源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1500米。
  二级保护区内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药效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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