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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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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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12.07
【字 号】镇政发〔1994〕326号
【施行日期】1994.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美兰机场免税店网上商城【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政发〔1994〕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2日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山大峡谷                        1994年12月7日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并逐步使城镇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要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第四条 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待遇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昆明翠湖公园门票多少钱
  第五条 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
  第六条 公费、劳保医疗按照统一的新制度和政策同步改革,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和基本结构统一,集中管理,内部分开核算。
  第七条 实行政事分开,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制度,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由相对独立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承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 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原则。本市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暂不含乡镇企业),部省属和外地驻镇单位,均列入职工医疗保险范围。
  第九条 上述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国家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计划内临时工、“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的业主和职工、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伤残军人,以及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离退休(职)人员,均为职工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成立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管办),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局内,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医疗保险的政策、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审计和统计制度;
  (四)监督、检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会同物价、卫生、医药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的收
费标准及医疗技术服务质量;
  (六)协调仲裁医疗保险中心的有关争议。
  第十一条 成立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疗保险机构),隶属市医管办领导,负责统一经办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
  (二)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负责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定点资格的确认;
  (四)处理职工有关医疗保险的查询;
  (五)提出改进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销售单位的收费标准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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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分别建立各县(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和医疗保险机构。县(市)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经办本地区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市、县(市)双重领导;市医疗保险机构在京口、润州两区设立办事处作为派出机构,负责经办两区职工医疗保险业务。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不超过实际筹集的医疗保险基金的2%,在财政监督管理下使用。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指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由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筹集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两个部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暂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离退休人员年离退休费用总额之和的10%缴纳。
  (二)职工个人缴费。职工个人缴费暂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改革起步阶段,职工个人缴费应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增资的数额,相当于本人缴费的数额(不作单位计提医疗保险基金的基数)。
  “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年工资高于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其个人缴费由企业在个人工资中扣缴;年工资等于或低于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的,必须由企业为职工增资后代扣。
  (三)私营企业职工缴费。私营企业职工按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基数提取。其中,10%由职工缴纳。
澳大利亚旅游签证攻略  第十五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随经济及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的列支渠道
  (一)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
  (二)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
  (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从“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四)停薪留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或聘用单位承担,由保留其行政工资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五)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终止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基金;企业破产在清算财产时,必须先缴足在职职工当年和离退休人员10年的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机构委托银行统一筹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帐记载,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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