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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成都2分钟前地震了【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倪志凤沙永梅黄河
【审理法官】倪志凤沙永梅黄河
【文书类型】判决书
井冈山历史事件简介【当事人】潘福贵;丹阳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潘福贵丹阳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潘福贵
【当事人-公司】莲花山风景区现在开放吗丹阳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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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蒋燕翔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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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蒋燕翔
【代理律所】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潘福贵
【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潘福贵申请公开“涉及姜家园片区二期三期旧城区改建项目(A地块)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的文件”,有关信息依法应为丹阳市房屋征收部门制作的信息,丹阳市人民政府未制作、保存该政府信息,故丹阳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针对潘福贵不服丹阳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镇江市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审查处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4日收到潘福贵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镇行复第69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决定予以受理。2019年2月19日,镇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于2019年2月20日邮寄送达,镇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镇江市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丹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丹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镇江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需要指出的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上诉人潘福贵申请政府信息
公开及丹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时间均在2019年5月15日之前,原审法院适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不当,本院对原审判决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予以纠正。 综上,丹阳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潘福贵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潘福贵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潘福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4:07:3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5月22日,丹阳市人民政府收到潘福贵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内容不明确,丹阳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9日要求潘福贵补充明确。2018年6月15日,丹阳市人民政府收到潘福贵补充更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为“涉及姜家园片区二期三期旧城区改建项目(A地块)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
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的文件”。2018年7月4日丹阳市人民政府告知潘福贵延期告知,2018年7月18日,丹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依申请公开(2018)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告知潘福贵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并送达潘福贵。潘福贵不服,于2018年12月24日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内容违法并且予以撤销,并责令丹阳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如实作出答复。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8]镇行复第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潘福贵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
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潘福贵申请公开“涉及姜家园片区二期三期旧城区改建项目(A地块)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的文件”,有关信息依法应为丹阳市房屋征收部门制作的信息,不属于丹阳市人民政府制作和保存的信息,故丹阳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符合法律规定。镇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并无不当。关于潘福贵提出丹阳市人民政府未向其告知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诉讼理由。经查,潘福贵为其房屋征收事宜已经多次起诉丹阳市人民政府、丹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等行政机关,已明知丹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故对此项诉讼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潘福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潘福贵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潘福贵上诉称:1、丹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不符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本院: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判令镇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依法撤销。3、判令丹阳市人民政府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4、一、二审诉讼费由被
上诉人承担。
赣锋锂业股票潘福贵与丹阳市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行终1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福贵。
委托代理人潘春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该市市长。
天津科技馆 委托代理人甘海涛,丹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蒋燕翔,江***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曙海,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皓,镇江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福贵因诉丹阳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5月22日,丹阳市人民政府收到潘福贵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内容不明确,丹阳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9日要求潘福贵补充明确。2018年6月15日,丹阳市人民政府收到潘福贵补充更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为“涉及姜家园片区二期三期旧城区改建项目(A地块)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的文件”。2018年7月4日丹阳市人民政府告知潘福贵延期告知,2018年7月18日,丹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依申请公开(2018)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告知潘福贵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保存”并送达潘福贵。潘福贵不服,于2018年12月24日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内容违法并且予以撤销,并责令丹阳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如实作出答复。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8]镇行复第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潘福贵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