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云南电网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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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云南电网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25
【字 号】云政办发[2008]142号 福州新闻网首页
【施行日期】2008.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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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云南电网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的《关于加强云南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云南电网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西电东送战略,加强云南电网规划建设工作,满足全省电源开发和电力供应,加快培育电力支柱产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云南电网经过多年努力,已具备一定规模,作为电力发、输、配、用的统一载体,在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满足电源送出以及西电东送、云电外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电网建设滞后,变电容量不足、电网结构薄弱、安全可靠性较差等问题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电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电网建设是促进电力支柱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全省工业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建设工作。要建立健全全省电网建设绿通道,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切实加强电网规划建设领导
  为加大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建立电网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成员单位为省经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林业厅、水利厅、环保局、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各州、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制定相关工作制度、项目责任制度、工作督办制度、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和保障措施,全面建立全省电网规划建设的绿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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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把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业占用规划、规划环评、自然保护区规划、经济开发区规划等专项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相关规划的相互衔接。各级城乡总体规划中未包含电网建设规划的,要及时修改补充;对不得不经过自然保护区的输电线路工程,应依法对原有自然保护区的范围或功能区进行调整。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应予严格保护,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四、明确分工,合理简化审批手续,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电网企业要依据电网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全面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要保证电网建设资金,认真组织工程建设,满足全省电力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用电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把电网建设作为当地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全力支持”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好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所涉及的规划、土地、林业、环保、水土、文物保护、安全、消防等方面工作,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应以发展改革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电网建设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或函)作为项目立项依据,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进度,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和增加审批环节。对具备核准条件的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核准或转报核准。
  国土资源部门要明确规划调整、用地预审等工作的深度要求,简化办事程序,加快用地审批。对220千伏及以下项目,只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应依法按照程序开展规划调整或修改工作;对同一州市、同一年度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开展前期工作的电网建设项目,具备条件后,用地预审可采取打捆方式集中办理。
  环保部门要指导电网企业开展好电网规划环评工作。纳入规划开展了规划环评的220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可以合理简化,按照分地区、分批次、分等级的原则,对多个项目以打捆方式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即采用一个总评价报告加若干个分报告的形式,总报告为项目共性方面的评价,分报告内容为每个项目个性化、差异化的方面。电网项目工程设计和建设必须满足、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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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快电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评估工作,及时出具审批或预审意见。电网建设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贯彻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防止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规划审查,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加大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妥善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方面
  电网企业要及时将每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和项目用地预审时,要优先安排电网建设项目用地。
  输电线路塔基建设用地,原则上按属地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上报农用地转用审批,不再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塔基建设用地补偿必须依法保障当地众的正当权益,经济补偿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切实做好众工作;塔基用地只做土地登记备案,
不颁发土地使用证,不得上市;变电站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林业方面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林地征用占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穿过林区时,线路不能按照规定保持与林木的安全距离,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或影响到林权所有者对林地、林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办理林地征用占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三)环保、水保方面
  环保、水利部门要规范电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项目监测、监理和验收等环节的收费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当地和工程的实际情况收费。
  (四)补偿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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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网企业新建电力架空线路需要经过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拆除房屋,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对在已建电力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内建设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当地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予制止并责令拆除,电网企业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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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通部门要核报协调电网建设中的大件运输工作。
  2.电力设施点多线长面广,保护难度较大。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打击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整治电网建设和生产中突出的治安问题,保障电力建设与生产的顺利进行。
  3.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改善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协调解决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4.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相关知识,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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