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8.11.14 |
施行日期 | 2018.11.14 |
文号 | 三府〔2018〕229号 |
主题类别 | 消防管理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已被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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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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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8〕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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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市、区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负有领导责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四)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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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保证消防经费投入,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建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三)市、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负责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消防安全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整治,查处消防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行业系统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斯里兰卡地图位置 (一)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消防安全实际,及时出台政府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年度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重点任务。发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一次消防安全工作。
(三)加强宏观规划。及时修编城市消防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将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火栓并明确维护保养部门,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北京海洋馆开放时间
青岛一日游推荐路线 (四)整治重大隐患。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办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在重大节假日期间、重要活动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主题公园和示范街,在城市主要出
入口、高铁、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消防公益宣传广告牌,在大型人员密集场所设置LED消防公益宣传牌,扩大消防宣传普及面。
(六)建立消防组织。将专职消防员列为高危职业工种,按照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配齐消防装备。按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建设以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小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七)将消防安全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消防安全建设纳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设范畴,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在居民家庭、小旅馆、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严格整治并统一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强化对弱势体的消防安全保障。
(八)强化火灾防范。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认真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扩展现有基层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实现对网格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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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组织灭火救援。要依托消防、环保、安监、卫生、供水、供电、交通等专业性应急处置部门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联动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统一组织领导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将单位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对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完善地方性法规,组织制订、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和各区政府派出机关及其负责人,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参照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二)把消防安全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订和完善本行业、本系统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市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组织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报市政府备案,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区居(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等消防工作职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民警和消防文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市消防部门或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负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安全工作,限期整改行业、系统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逐级落
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商务会展部门负责商场、市场、成品油销售行业、再生资源回收、拍卖、典当、物流配送、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企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文化广电出版体育部门负责体育类场所、图书馆、博物馆、众艺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经文体部门审批的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艺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三)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行业管理负责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五)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及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将火灾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
(六)旅游部门负责A级景区、旅行社企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对城镇燃气、市政设施、风景名胜区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指导、督促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
(八)电力部门负责电气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电气火灾防范技术研究,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公共交通运输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的行业消防工作,协助做好重大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压力容器的消防安全监管。
(十一)海事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按行业管理负责渔船、渔港管理,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营运的民用船舶水上设施的消防工作,以及辖区水上火灾事故及水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