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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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长被杀案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31 
【实施日期】2022.05.01 
乐昌天气【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南京路步行街区管理,优化商业消费环境,体现商业文化特,提升标志性商圈业态和功能,加快建成世界级高品质综合型商业步行街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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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南京路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是指东至中山东一路,西至黄河路,北至滇池路-天津路-贵州路-宁波路-凤阳路,南至九江路,包括南京路步行街及其周边支马路构成的区域。
南京路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是指东至中山东一路、西至西藏中路的南京东路路段,南北至两侧建筑物在内的区域。
步行街区、步行街具体范围及其调整,由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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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管理原则)
步行街区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功能定位)
步行街区对标国际一流商业街区,彰显海派文化、体现商旅文融合,突出功能多元、业态多样、品牌丰富,打造以城市经典传承地、时尚先锋引领地、美好生活体验地、全球消费汇聚地为目标的综合型步行街区。
第五条 (示范引领)
步行街区应当在优化营商环境、业态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本市在步行街区范围内,先行先试有利于营造良好商业消费环境的改革措施。
第六条 (协调机制)
本市依托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步行街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管理职责)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步行街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改革、商务、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房屋管理、文物和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管委会及办公室)
黄浦区人民政府设立步行街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步行街区的综合协调工作。
江西婺源油菜花图片步行街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步行街区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发展规划)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和商业等行业发展规划,结合步行街区功能定位、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特点、建筑风貌格局等,组织编制步行街区发展规划。
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步行街区的具体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业态发展、景观提升、交通组织和支马路发展等主要内容。
步行街区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取步行街区相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街区更新)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和相关区域更新需要,按照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编制更新行动计划,实施区域更新,推动业态升级、优化空间结构、开发文化资源、塑造特风貌。
第十一条 (支马路发展)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结合支马路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多种措施,
加强支马路与步行街在空间布局上的有机联动和业态配置上的资源统筹,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形成支马路特商业业态,促进步行街区整体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商旅文融合)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资源优势,推进步行街区的商业与旅游、历史文化传播相融合。
鼓励步行街区各市场主体开展符合步行街区功能定位的特市集、展览展示、文化演出等活动,打造旅游精品线路、文化体验场景,并加强与周边旅游资源、文化场所的融合互动。
第十三条 (风貌和老字号文化保护)
鼓励老字号企业在步行街区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字号文化展示和体验活动;商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老字号企业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文物、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步行街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活化利用。
第十四条 (数字化升级)
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步行街区的数字化、智慧化改造。
鼓励步行街区各市场主体和行业组织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加强智能导游导购、智能支付、线上线下联动等方面的应用探索,打造宜游易购的数字场景。
第十五条 (诚信经营)
步行街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履行承诺。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等活动中依法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
步行街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黄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步行街区范围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市场监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建立无障碍的投诉反馈机制以及创新消费者投诉跟踪反馈机制等方式,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及时处理投诉的问题,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商户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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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街区范围内推进实施商户自律管理。
步行街行业组织根据步行街区功能定位,发挥行业组织资源优势,通过制定自律规约、业态发展导则、服务规范以及建立行业信用机制等方式,实行行业组织成员单位自我管理,构建业态提升、良性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商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步行街行业组织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绿低碳)
步行街区范围内倡导绿消费模式和绿生活方式;鼓励相关市场主体开展绿商场、绿旅游等创建活动,提升绿消费水平。
步行街区范围内相关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绿建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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