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漠金融中心之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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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漠⾦融中⼼之门——迪拜国际⾦融中⼼的纠纷解决机制
迪拜国际⾦融中⼼(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以下简称DIFC)的成功,可以说再次印证了现代法治的重要性,法治为国家昌盛、经济繁荣提供了必要的、确定的规则;⽽且,诉讼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了公平且富有效率的解决⽅式。以下主要对纠纷解决管理局的基本情况与迪拜国际⾦融中⼼的纠纷解决机制进⾏简要介绍。
迪拜位于阿拉伯湾南岸,是阿联酋第⼆⼤酋长国,也是海湾地区经济与⾦融中⼼。截⾄2016年1⽉,迪拜常住居民⼈⼝246万,约占阿联酋总⼈⼝四分之⼀。2004年,迪拜决定建⽴迪拜国际⾦融中⼼,作为⾦融⾃由贸易区。该中⼼推出允许100%外资所有权、50年免税、⽆外汇管制,贸易区内实⾏独⽴的法律、司法和⾦融监管体系等,推动迪拜迅速成长为国际⾦融中⼼新秀。
迪拜国际⾦融中⼼纠纷解决管理局深职院比二本厉害吗>泰安天乐城水世界
迪拜是⼀个巨⼤的资本市场,外来⼈⼝来⾃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25个国家提供⾦融服务,涉及⼈⼝约22.5亿,有超过800家企业⼊驻,名义GDP⾼达5.4万亿美元。迪拜的中短期⽬标是成为继纽约、伦敦、中国⾹港之后的第四⼤国际⾦融中⼼。为了保障这⼀⽬标的实现,同时也为了给在迪拜设⽴的各国公司提供更加便捷、⾼效的纠纷解决服务,迪拜进⾏了⼀系列的修法和⽴法⼯作,最终才建⽴起DIFC法律框架与DIFC法院体系。
佛山佛罗伦萨小镇⾸先,迪拜并通过“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修正案)”,确⽴建⽴⾃由贸易区的宪法依据;其次,通过2004
年“8号联邦法”以及“35号联邦法令”取得阿联酋联邦的法律⽀持,作出在迪拜建⽴国际⾦融⾃由贸易区的决定;最后,通过2004年“9号迪拜法”“12号迪拜法”以及“12号迪拜法(修正案)”,最终建⽴起迪拜国际⾦融中⼼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随后,⼜于2014年通过修改“9号迪拜法”,决定在迪拜国际⾦融中⼼独⽴的司法体制之下再设纠纷解决管理局(Dispute Resolution Authority,以下简称DRA),统⼀规划、规范与管理迪拜诉讼与⾮诉讼纠纷解决服务。
迪拜国际⾦融中⼼纠纷解决管理局下设3个彼此独⽴的机构,即迪拜国际⾦融中⼼法院(DIFC Courts)、迪拜国际⾦融中⼼-伦敦国际仲裁院(DIFC-LCIA)以及根据“12号迪拜法”设⽴的与DIFC法院相关的法庭及附属机构。
纠纷解决管理局下设各机构通⼒合作,其主要⽬标是:快速和公平解决各类民商事纠纷;吸引和发展优秀法律⼈才;维护和保障在迪拜投资、⽣活或旅⾏的世界各国公民的权益。迪拜国际⾦融中⼼纠纷解决管理局致⼒打造快捷与⾼效、精英化与国际化的纠纷解决平台,为当事⼈提供最好的⽤户体验以及富有创造性、实现共赢的和解⽅案。DRA通过三年发展,不仅为迪拜本地及外资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且为中东提供了卓越的法律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并成为东西⽅之间区域性的纠纷解决中⼼。
迪拜国际⾦融中⼼纠纷解决机制
迪拜国际⾦融中⼼的纠纷解决机构主要包括迪拜国际⾦融中⼼法院以及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阿联酋海事仲裁中⼼。
迪拜国际⾦融中⼼法院
DIFC法院体系由⼀审法院以及上诉法院组成。DIFC法院于2006年开始运作,是效仿英格兰及威尔⼠法律模式创设的,是以英国商事法院为参考标准、以英语为官⽅语⾔的法院体系。
DIFC法院体系有独⽴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法规,形成了特有的⾦融服务法律框架,由于属于普通法系,也逐渐累积了⼀定数量的判例法。DIFC法院体系是迪拜国际⾦融中⼼的审判机构,对⾦融中⼼内所有民商事纠纷以及对在中⼼注册的机构、公司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DIFC法院还可以基于双⽅当事⼈同意取得管辖权,审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国际商事案件。
2007年10⽉30⽇,DIFC⾸席⼤法官根据“迪拜10号法”成⽴⼩额钱债法庭,⽬前运⾏情况和社会效果都很好。根据2016年度统计数据显⽰,⼩额钱债法庭SCT审理案件标的额⽐2015年度增加2001万美⾦,涨幅为5%;其中75%的案件在4周之内就可以得到解决;⼀审法院CFI审理案件标的额⽐上⼀年度增加了30亿美⾦,其中案件和解率为83%,⽤户满意度⾼达96%。
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
邯郸市教育考试院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成⽴,旨在通过仲裁和调解的⽅式促进国际商事纠纷的有效解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仲裁中⼼相⽐,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提供的纠纷解决服务快速、⾼效、具有鲜明的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先,DIFC-LCIA仲裁规则(2014)以伦敦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LCIA)的仲裁和调解规则为模板进⾏制定。两年之后,迪拜根据时代的巨
规则(2014)以伦敦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LCIA)的仲裁和调解规则为模板进⾏制定。两年之后,迪拜根据时代的巨⼤变⾰与⾦融市场的风云变幻后调整策略,按照国际⾦融快速发展的趋势、互联⽹时代的电⼦化应⽤以及阿拉伯国家倡导调解与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式在案件审理中的运⽤等变化,对2014年DIFC-LCIA仲裁规则进⾏了修改。
新DIFC-LCIA仲裁规则⾃2016年10⽉1⽇起施⾏,主要有⼗项变化,其中⽐较重要的是以下三项改⾰措施:第⼀,提⾼DIFC-LCIA仲裁效率,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之间的流线型⽆缝对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当事⼈纠纷解决费⽤;第⼆,加强案件管理与电⼦⽂档的运⽤,特别是加强涉及多数当事⼈以及当事⼈的代理⼈的管理,提⾼仲裁效率的同时,降低仲裁费⽤;第三,新增默⽰仲裁地规则,如果当事⼈没有另外约定,则默认由DIFC-LCIA仲裁,仲裁庭与当事⼈协商后也可以另择仲裁地进⾏管辖以及新增紧急仲裁员机制等。
改⾰之后,过去12个⽉中DIFC-LCIA的收案量⼤幅增长,受理的商事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国际化两个特征:多样化是指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建筑、海事、电信、⾦融/银⾏、媒体和⼀般商业的各种商事纠纷;国际化是指仲裁申请⼈不仅来⾃中东和北⾮地区,还有欧洲和亚洲很多国家和地区。
阿联酋海事仲裁中⼼
2016年11⽉2⽇,阿联酋海事仲裁中⼼(Emirates Maritime Arbitration Centre,以下简称EMAC)正式宣布成⽴,旨在通过仲裁和调解的⽅式促进海事纠纷的有效解决。EMAC的设⽴宗旨是服务中东海事⾏业,主要原因有⼆:⼀是以迪拜为基点,往东有中国⾹港和新加坡作为远东地区的海事仲裁中⼼,往西则有英国为主的海事仲裁中⼼。迪拜虽然地处东西⽅交汇处,但当涉及跨国的纠纷管辖的问题,则不如其他历史较长的仲裁地有优势;⼆是迪拜海事产业,尤其是航运业⼗分发达,本地⾄今没有较为专业的海事仲裁的机构。
海事仲裁中⼼除仲裁外,还提供调解的服务。⽽且,海事仲裁中⼼提供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混合规则”,即合同双⽅在纠纷解决条款⾥约定详细的阶梯式纠纷解决模式。例如,合同要求双⽅在纠纷发⽣的时候,⾸先要进⾏协商谈判,双⽅如果在经过协商后未能达成⼀致,则可以进⾏调解,通过调解程序仍然没有达成协议的,才能最后进⼊仲裁程序。
借鉴与启⽰
迪拜位于亚洲和西⽅国家的中间,与伦敦和北京各有4个⼩时的时差,⼀天之内可以覆盖东、西两个市场,刚好可以填补中国和西⽅交易市场上的“⾦融真空”。迪拜国际⾦融中⼼提出的以调解与仲裁为主的纠纷解决理念与迪拜国际⾦融法院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服务机制,以及海事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混合规则”都带给我们很多启发。
现在可以去湖南凤凰古城玩吗迪拜国际⾦融中⼼法院与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在设⽴之初就是谋求建⽴⼀种“合作伙伴关系”——法院负责审理诉讼案件,由仲裁院负责仲裁与调解案件的模式。诉讼与仲裁分⼯与合作的伙伴关系也为我们认识法院与仲裁机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迪拜国际⾦融中⼼纠纷解决管理局进⾏的这种统⼀化、标准化以及⾏政化管理模式,提⾼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标准化服务,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016年10⽉27⽇,上海市⾼级⼈民法院与DIFC法院签订司法合作协议,双⽅同意协⼒实现共同战略⽬标,为未来进⼀步司法协作奠定基础。正如DIFC⾸席⼤法官黄锡义所⾔,考虑到中国与阿联酋之间贸易往来⼗分频繁,加之迪拜是中国“⼀带⼀路”战略中的重要⼀环,近年来迪拜不断加强与中国这⼀世界第⼆⼤经济体的司法部门的战略合作。⽬前,相互之间的合作已经达到了可以通过司法合作协议来加以固化的阶段,合作协议的签署会令两国法院为双边关系在司法层⾯提供更强有⼒的⽀持。
DIFC法院体系和纠纷解决管理局为我们展现了⼀种全新的司法模式和管理模式。迪拜通过设⽴⾃由贸
易区的形式,在保证⾃⾝司法主权不受影响的同时,通过和法律,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模式为⾃贸区提供⼀流的纠纷解决服务和完善的司法保障。这些理念、设计与操作为我国⾃贸区的发展以及“⼀带⼀路”纠纷解决机制都提供了有益的启⽰。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学⼈⽂与法学学院,⾦杜(迪拜)律师事务所,杜伦⼤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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