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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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米兰理工大学    在日本,根据免费义务教育的原则,制定了《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规定国家必须负担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所需经费的实际支出额的一半。同时,为充实义务教育,《免费提供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教科书的措施法》规定,国家必须为各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等。针对偏僻地区教育的特殊状况,为振兴偏僻地区的教育,提高其教育水平,日本还制定《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分工。
  日本依据《生活保障法》,对由于经济原因而就学困难的儿童实行教育扶助制度,提供学习用品、交通费或休假旅行费用。为保障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能够与其他人同样平等地接受教育,日本还制定了《有关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及养护学校的就学奖励的法律》,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向这些学生提供经济援助。
  日本为使少年能够亲近大自然,获得集体野营锻炼的机会,1999年日本通过了《独立行政法人少年自然之家法》,配备设施、资金、人员,用于组织少年进行野外活动和研修。
  挪威和英国的《教育法》,将工读教育纳入到特殊教育的范畴。这两国有关教育的立法中,
都设置了是否有特殊教育需求的评定程序。在英国,地方教育部门负有甄别学生的义务,对此地方教育部门可以要求地方卫生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予以协助。对于地方教育部门初步判断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一般会对该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对此,地方教育部门必须将即将评估以及其他一系列事项通知学生的父母。
  德国通过《少年保护法》和《广播电视与电信媒体中人格尊严保护及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两部法律,对大众传媒的内容和载体进行了规范。
  对于媒体传播内容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其一,州最高机关或者自愿独立审查组织在电影、电视和娱乐节目上标注适合儿童情况的标识,包括:不限制年龄的开放、对6岁以上年龄开放、对12岁以上年龄开放、对16岁以上年龄开放、不得对少年开放。其二,成立联邦危害少年媒体检查署,负责管理和维护危害少年媒体的目录,将无道德、具有野蛮影响、引起暴力、犯罪和种族仇恨的媒体列入目录,按照A、B、C、D四类进行管理。
  在美国,儿童网络保护政策已经构成基本的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儿童在线保护法案》、《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三个联邦法律为基础,规范了商业组织、家庭、学校等在儿童网络保护方面的行为。其保护的重点措施是:研制屏蔽性软件,
要求学校、图书馆、网吧安装屏蔽性工具;设立与成年人分开的专门的未成年人的上网场所;对不良信息网站的严格管理,站设定身份认证制度;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等。
    德国:设有专门的媒体监控机构
  本报驻德国特约记者青木报道:《德国青少年保护条例》规定,电脑游戏也必须像电影和录像那样,根据其内容标明不同的年龄限制级别。这样,即使一些游戏可以在互联网上使用,对于父母和教师来说,至少也能够凭借这一点来判断其内容是否适当。德国专门的媒体监控机构有权在没有收到某个机构或个人申请的情况下,将任何一种形式的媒体列入禁止名单。此外,如果电脑没有监控装置,网页商则必须有限制性措施的设计,以防止青少年进入页。电视台只能在23时到凌晨6时期间播放成人节目,等等。
  该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向16岁以下的青少年出售香烟。德国还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来确定自动售货机上购物者的年龄,例如将购买者的出生日期储存在自动售货机的购物卡上。电影院只能在晚场电影前播放有关烟草方面的广告。任何违反《青少年保护条例》的行为将会面临最高金额达5万欧元(1欧元约合10元人民币)的。
  法国:儿童一定要和父母生活在一起
  本报驻法国特约记者王琛报道:法国的儿童法律最强调的是儿童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权利。也就是说,除非其父母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孩子,孩子必须和其父母生活在一起。正因为有了这条法律,很多来到法国的非法移民一到法国就忙着生孩子。以致于这条原本为了保护儿童的法律,成了黑移民不能被驱逐出法国的保护伞。
  英国:学校不能随便拒收学生
  本报驻英国特派记者施晓慧报道:英国《青少年保护法》学校教育部分规定,所有16岁以下的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学校教育。如果一所学校拒绝接收某个学生,社会工作者可以要求教育部门检查该校的决定是否合理。
  教师惩罚学生只可让其滞留,不可体罚,只有在学生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危险时,老师才可对其身体有强迫行为。中小学生如果带手机上课,老师可以收走,但在学生离校时应该归还。
  如果学生在校受到欺凌,则属于非常严重的问题,学校将对此进行调查。受害者应告诉社
会监护人或教师,不要自己保留问题。如果不便告诉他们,可以拨打儿童专线。
  加拿大:儿童不能作为广告对象
  本报记者李宏伟报道:《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规定,不得将儿童作为广告对象。如加拿大魁北克政府颁布的有关儿童的广告禁令,规定所有广告不得直接以13岁以下的儿童为目标,并对涉及到儿童的广告,在时间和内容上都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不准用流行的动画形象向儿童推荐产品;广告不得鼓励儿童让家长去买某一商品等。▲
国外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贫困是我国目前普及义务教育的首要阻碍因素。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总理已宣布两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另外,由于忽略个体差异的需要、忽略特殊教育的发展,使得一些儿童难以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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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威、日本、英国等国的相关法律都规定:义务教育的普及需要四个方面的制度保障:
  一是真正做到义务教育由国库负担必要费用;二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落后地区优惠的义务教育发展政策;三是对生活在个别困难家庭的孩子给予教育扶助;四是对于不适应普通学校教学,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适当的特殊教育条件和环境,鼓励其完成义务教育。
  在日本,根据免费义务教育的原则,制定了《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规定国家必须负担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所需经费的实际支出额的一半。同时,为充实义务教育,《免费提供各类义务教育学校教科书的措施法》规定,国家必须为各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等。
针对偏僻地区教育的特殊状况,为振兴偏僻地区的教育,提高其教育水平,日本还制定《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分工。
  日本依据《生活保障法》,对由于经济原因而就学困难的儿童实行教育扶助制度,提供学习用品、交通费或休假旅行费用。
为保障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能够与其他人同样平等地接受教育,日本还制定了《有关盲
人学校、聋哑学校及养护学校的就学奖励的法律》,国家和地方政府分别向这些学生提供经济援助。
  关键词二:工读教育
  ■ 我国现状
  全国各地“以教育转化违法和轻微犯罪少年为主要任务”的工读学校的发展陷入困境。截止2005年6月份,全国工读学校从最多时的150所降至目前67所,其中4所没有学生。工读学校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大城市,尚有9个省、区没有工读学校,其中包括山东、河北这样的人口大省。
  在我国,工读学校学生的送入程序还不够合理和规范,主要原则是父母、学生、学校三方自愿。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不该进来的进来了,很多不负责任的家长把问题并不严重的孩子送进工读学校,把工读学校当作推卸包袱的场所;另一方面,该进来的进不来,很多问题严重的少年因为父母不愿意送或自己不愿意来而流散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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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威和英国的《教育法》,将工读教育纳入到特殊教育的范畴。这两国有关教育的立法中,都设置了是否有特殊教育需求的评定程序。在英国,地方教育部门负有甄别有特殊教育需求学生的义务,对此地方教育部门可以要求地方卫生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予以协助。对于地方教育部门初步判断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一般会对该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对此,地方教育部门必须将即将评估以及其他一系列事项通知学生的父母,学生的父母对评估及其后续安排拥有有申诉的权利。
  关键词三:校外活动
  ■ 我国现状
  校园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校长们一方面要承受舆论的压力,但这还是其次,更主要的是来自经济方面的压力。
  目前,由于我国很多地区并没有为学校建立责任保险机制,一旦发生事故,赔偿费用主要由学校负担。为此,很多学校采取了保守策略,尽量减少体育器材的危险性,尽量减少组织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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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山之石
  在日本,为使少年能够亲近大自然,获得集体野营锻炼的机会,1999年日本通过了《独立行政法人少年自然之家法》,配备设施、资金、人员,用于组织少年进行野外活动和研修。
  为振兴体育,增进学生的健康,切实有效地运营运动设施,对在学校或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等提供必要的补助金,日本于2002年废除了《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重新制定《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内阁与文部科学省为切实实施该法,相应制定《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法实施令》与《有关独立行政法人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省令》。
  关键词四:大众传媒
  ■ 我国现状
  中国儿童中心对全国30多个省市的12418名学龄儿童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做功课、玩、看电视是中小学生课余生活的三大活动。
  我国目前对媒体的管理还很不到位。除了潜伏在暗处的传播情、暴力、恐怖的非法传媒外,合法传媒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视、报刊等传媒的商业化气息越来越浓,而其教育的附属功能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其中一些诱导消费的广告、对违法犯罪的不恰当报道以及暴力、情内容的频频出现,对未成年人都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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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通过《少年保护法》和《广播电视与电信媒体中人格尊严保护及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两部法律,对大众传媒的内容和载体进行了规范。
  对于媒体传播内容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其一,州最高机关或者自愿独立审查组织在电影、电视和娱乐节目上标注适合儿童情况的标识,包括:不限制年龄的开放、对6岁以上年龄开放、对12岁以上年龄开放、对16岁以上年龄开放、不得对少年开放。其二,成立联邦危害少年媒体检查署,负责管理和维护危害少年媒体的目录,将无道德、具有野蛮影响、引起暴力、犯罪和种族仇恨的媒体列入目录,按照A、B、C、D四类进行管理。
  对于媒体的规范主要是通过签订国家合同,要求广播电视及电信媒体承诺不传播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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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节目,同时在播放危及少年健康的节目时,必须保证采取措施(如限制播出时段、要求有节目预告和标识等)以避免少年接触到此类节目。
  对其播放的广告也有很多的限制,诸如:不得对少年儿童身心造成损害,不得利用他们的年幼无知发出购买号召,不得面向少年儿童展示酒精饮料的广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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