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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德昌电子有限公司与海丰县海城三祥玩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武汉十大旅游景点【审结日期】2020.04.10
【案件字号】(2020)粤15民终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少棠施伟强叶剑亚
【审理法官】许少棠施伟强叶剑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汕尾德昌电子有限公司;海丰县海城三祥玩具厂 【当事人】汕尾德昌电子有限公司海丰县海城三祥玩具厂
【当事人-公司】世界上最大的淡水湖汕尾德昌电子有限公司海丰县海城三祥玩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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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吴智亮陈畅周小茜陈键城
【代理律所】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汕尾德昌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海丰县海城三祥玩具厂
英西峰林走廊一日游攻略【本院观点】大亚湾二手房真实价格被上诉人系以备注货款的银行汇付凭证提起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否认借贷关系,故本案应先行判断当事人有无合意借贷的意思表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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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以备注货款的银行汇付凭证提起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否认借贷关系,故本案应先行判断当事人有无合意借贷的意思表示。经查,讼争款项性质、支付和追讨的亲历人分别是邱信海、已故的许世民,邱信海在与案外人聊天时有述及讼争款项属自然人之间借贷等内容,此影响到权利义务主体、款项性质、诉讼时效的认定。显然,邱信海的所事行为与本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证据反驳
诉辩双方有合意借贷的事实,另诉辩双方对追加邱信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均无异议,且邱信海在接受询问时对此亦无异议。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当事人无法和解,本案应依法追加邱信海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前述存疑问题查证核实后重新依法作出裁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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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152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汕尾德昌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9.22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22:16:45
汕尾德昌电子有限公司与海丰县海城三祥玩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5民终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尾德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城区红草镇埔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铭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亮,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畅,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丰县海城三祥玩具厂。住所地:海丰县某某某某某内。
经营者:黎为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茜,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键城,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汕尾德昌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丰县海城三祥玩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152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以备注货款的银行汇付凭证提起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否认借贷关系,故本案应先行判断当事人有无合意借贷的意思表示。经查,讼争款项性质、支付和追讨的亲历人分别是邱信海、已故的许世民,邱信海在与案外人聊天时有述及讼争款项属自然人之间借贷等内容,此影响到权利义务主体、款项性质、诉讼时效的认定。显然,邱信海的所事行为与本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证据反驳诉辩双方有合意借贷的事实,另诉辩双方对追加邱信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均无异议,且邱信海在接受询问时对此亦无异议。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当事人无法和解,本案应依法追加邱信海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前述存疑问题查证核实后重新依法作出裁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152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汕尾德昌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9.2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许少棠
希尔顿欢朋酒店审 判 员 施伟强
审 判 员 叶剑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彬斌
书 记 员 杨清隆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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