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芳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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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芳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7 
【案件字号】(2020)鲁09行终2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 
【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泰安市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芳荫;李宗爱;艾军;刘千千;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当事人】泰安市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芳荫李宗爱艾军刘千千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芳荫李宗爱艾军刘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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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娄立斌程永利王合华 
【代理律所】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北京世贸天阶逛街攻略泰安市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被告】刘芳荫;李宗爱;艾军;刘千千 
【本院观点】区人社局具有在其管辖范围内认定工伤的职权。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因职业性质的差异,应当充分考虑工作原因,从工作性质、任务和目的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权责关键词】合法管辖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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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区人社局具有在其管辖范围内认定工伤的职权。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案中,区人社局对刘华策属于突发疾病死亡并无异议,但主张刘华策在周末休息时间与朋友相约爬山是加深私人感情的单纯游玩活动,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的商务活动。本院认为,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因职业性质的差异,应当充分考虑工作原因,从工作性质、任务和目的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刘华策系原审第三人业务经理,主要负责泰安莱芜地区的供水销售工作,其于2019年12月1日在与同事石晓陪同杨宗华、刘礼兴(均为莱芜三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陈文(莱芜个体经营人员)爬泰山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在该次活动前,第三人凯泉泵业济南分公司曾向莱芜三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邀请函,邀请该公司领导“12月份到泰安泰山进行样板工程考察参观,共商后续长期合作事宜"。结合张同库(刘华策的直属领导)调查笔录中称“刘华策在登山前两三天给其打过电话,刘华策称因为想维护业务关系,要陪莱芜客户去爬山,只是提到带客户爬山,其他没有说,当时我表示同意。"能够综合认定刘华策在组织上述活动前
向其上级汇报并经其同意,并与同事石晓负责购买登山所需门票、食物等。同时,杨宗华、刘礼兴所在公司即莱芜三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凯泉泵业济南分公司存在合作项目,陈文亦表示其与原审第三人凯泉泵业济南分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据此,原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从事销售工作的刘华策系因单位利益和履行岗位职责需要陪同其所负责区域内的客户进行登山活动",而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且区人社局无充分证据证明刘华策突发疾病死亡非因工作原因,其不予认定被上诉人亲属刘华策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综上,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撤销正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均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10:03:23 
中国失踪人口恐怖真相【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刘华策系凯泉泵业济南分公司销售经理。刘芳荫系刘华
策之父,李宗爱系刘华策之母,艾军系刘华策之妻,刘千千系刘华策之女。2019年12月1日13时许,刘华策、石晓(系刘华策同事)、杨宗华(系莱芜三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刘礼兴(系莱芜三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陈文(系莱芜个体经营人员)一行五人自天烛峰停车场爬泰山途中,行至泰山后××索道下××台阶处,刘华策突感身体不适后晕倒,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急救人员到场检查后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宣告刘华策死亡。    2019年12月17日,凯泉泵业济南分公司向区人社局提出刘华策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明;3.2019年1月1日凯泉泵业济南分公司与刘华策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4.2019年12月4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5.杨宗华、陈文、石晓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6.刘华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7.2019年12月4日凯泉泵业济南分公司《公示》;8.用人单位授权委托证明材料;9.泰安市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10.2019年12月1日泰安市公安局岱顶派出所《刘华策非正常死亡出警情况说明》;11.2019年12月1日泰安市公安局岱顶派出所《非正常死亡证明》;12.刘华策《户口注销证明》;13.《火化证明》。其中,上述《劳动合同》约定刘华策在凯泉泵业济南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为“凯泉集团销售区域",执行标准工时制,但另约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
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上述《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则显示刘华策“2015年1月1日入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从事业务销售工作。职位为业务经理。主要负责泰安莱芜地区的供水业务拓展,上下班时间为早8:00-12:00,下午1:30-5:30(周末及节假日,如有客户维护关系需要,须满足客户需求)"。此外,杨宗华在证人证言中证明“为进一步加深沟通交流感情,拓展莱芜区域凯泉业务工作"到达泰山登山,陈文在证人证言中证明“为进一步加强与凯泉的业务,拓展莱芜地区工作,早9:00到达泰安登山,继续深入交流洽谈",石晓则在证人证言中证明“为拓展公司莱芜区域供水市场,约见莱芜客户来泰安登山洽谈,为的是加强客户感情,继续合作"。    2019年12月19日,区人社局向凯泉泵业济南分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其补齐以下有关材料:1.与莱芜客户业务往来以及业务洽谈意向证明材料;2.接待公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公司关于接待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证明材料。后凯泉泵业济南分公司向区人社局递交了2019年11月15日邀请函、莱芜三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销售订单等材料。其中,上述邀请函系凯泉泵业济南分公司向莱芜三福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主要内容为“近期获悉,贵公司公园道壹品项目即将进行水泵类设备采购(清单10月份已呈报贵公司),现诚挚邀请贵公司领导12月份到泰
安泰山进行样板工程考察参观,共商后续长期合作事宜"。2020年1月8日,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对陈文、杨宗华、石晓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其中,区人社局调查人向陈文调查其与在场人员及所涉公司关系、事故当天情况、登山票购票情况,向杨宗华调查其工作职责、与刘华策及其所在公司关系、事故当天情况、邀请函情况等,向石晓调查刘华策工作职责、事故当天情况、与在场人员关系及合作情况、爬山联系过程、公司接待客户制度和工作时间等。同年1月16日,区人社局调查人对张同库(系凯泉泵业济南分公司经理)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内容涉及被调查人工作职责、刘华策和石晓工作职责、凯泉泵业济南分公司泰安办事处工作制度(包括作息时间、汇报制度、接待制度)、被调查人与杨宗华等三人及其所在公司关系、登山活动汇报情况、涉案邀请函情况。同年1月17日,区人社局作出泰工伤泰山不认字[2020]第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华策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原告刘芳荫、李宗爱、艾军、刘千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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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6-28 05:24: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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