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甄国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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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甄国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岛二日游最佳景点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5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78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卓李娜赵卫 
【审理法官】孙卓李娜赵卫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甄国臣 
【当事人】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甄国臣 
【当事人-个人】甄国臣 
【当事人-公司】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江永辽宁紫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江永辽宁紫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江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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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辽宁紫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被告】甄国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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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关于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恢复原状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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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海中国旅行社【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本案中,甄国臣、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均认可因新冠疫情原因致使签证不能办理,出国务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该不可抗力因素,甄国臣诉求要求解除与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出国劳务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关于甄国臣要求返还中介费的诉求,一审法院酌情判决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返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
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1:56: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甄国臣(乙方)与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甲方)于2019年3月15日签订《出国劳务合同》,约定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为甄国臣出国务工提供居间中介服务。合同第一条就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的义务进行约定:1、甲方负责保证在合同从签订之日至合同履行过程中具备对外劳务派遣资质,并有义务向乙方出示由国家主管单位颁发的证明文件;2、甲方有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有关情况的义务,包括就业条件、工种、工资待遇、保险、安全设施和劳务合同期限等有关情况;3、甲方有要求乙方参加必要的出国前培训责任;4、甲方有告知乙方办理出国劳务所需材料的义务;……7、甲方有义务指导并协助乙方办理出国所需的护照、签证、公证、体检、防疫注射和证件手续;8、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乙方
具体的出境劳务及劳务单位的要求提出补充、修改等意见,并对乙方申请的材料进行保密……关于退款,合同第三条约定:1、乙方需同时出具《出    国劳务合同》原件及收款收据原件,方可办理;2、甲方履行本协议期限内,由于非甲方原因,乙方单方面中途解除委托退出申请,拒不提供甲方办理出境劳务相关事宜的文件材料,甲方所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不予返还,协议即告终止;3、甲方无法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让乙方赴就业,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乙方需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自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所缴纳的全部中介服务费;4、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再继续办理,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自收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扣除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后返还给乙方;5、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为乙方安排企业报名面试的,乙方因各种原因不参加面试的,乙方前期费用不予返还;6、乙方在面试合格后,因个人原因,如在语言学习班不服从管理、违法乱纪等行为被学校开除,或非甲方原因,而因乙方个人原因退出办理等。甲方不退还任何办理费用,乙方需补齐所有办理费用;7、乙方已签署《待遇确认函》的,因其个人原因不想办理或不想出国等造成没有成功离境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退换任何办理费用,并乙方需补齐申请项目的所有办理费用。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特别条款约定: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双方认
同的不可抗拒的原因影响执行本协议时,则应延迟执行本协议的时间期限,或经双方商定解除本协议。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自合同签字之日算起。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延期,乙方需在合同到期后30日内办理续签或解除合同,如乙方不能及时办理应尽早与甲方取得沟通,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于同日签订《出国劳务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乙方委托其办理赴日本的劳务事宜,费用为33000.00元,其中包含外方中介费、中方中介费、机票费、签证费、翻译费、制表费、评估费,不包括护照费、个人证件费、证照费、登陆费、体检费及第三方费用。第二条约定:第一期费用为2000.00元,此款为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为其办理赴劳务事宜,具体包括中介服务费1500.00元、翻译费200.00元、面试指导费100.00元、制表费100.00元、评估费100.00元;第二期费用为3000.00元,此款为第一期材料审核通过,甲方开始为乙方安排面试、考试、体检及签订劳务合同,具体包括签证费1000.00元、中介服务费1600.00元、翻译费400.00元;第三期费用为约定费用总额减去第一期和第二期总费用。交费时间为在乙方面试选中,体检合格的三个工作日内。此间,甄国臣向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33000.00元。2010年初发生新冠疫情,同年3月9日,日本停止发放中国公民到日本的签证。甄国臣与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之间中介服务合同关系没有
继续履行。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自述,其已经为甄国臣提供培训、体检、推荐工作岗位等服务,促成甄国臣与外国企业签订雇佣合同,即将办理签证手续,因疫情原因在办理签证过程中被拒签。甄国臣认可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介绍其到船舶企业工作实习,进行了体检和培训,但认为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无法办理签证手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提出解除合同及要求返还中介服务费的诉求。    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辽宁瀛洲国际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系总分公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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