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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传统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研究作者:余丽霞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 作者简介:余丽霞(1987-),女,山西临汾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1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北京延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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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法律史学界陆续有两本巨著问世,即泰格和利维的《法律与资本主义兴起》(1977)与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1983)。此二著作均以西方法律传统之形成为主题,然而所反映的观念,所得到的结论却大为不同,乃至截然相反。通过阅读此二著作,对两部著作的观点对比分析,得出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并不是由某一单一因素决定的,而是由多重社会力量的相互作用促成的,即西方法律传统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赣州旅游景点 【关键词】西方法律传统;多样性;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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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伯尔曼关于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宗教理想观 在《法律与革命》中,伯尔曼所称的“革命”是指,乌克兰足球世界排名11世纪末期由教皇格列高里七世对神
圣罗马皇帝亨利四世所发动的“授职权之争”(Investiture Contest),以及由此引发的全面政教冲突。伯尔曼认为,这一次争端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的能量源泉和内在动力。随后在社会以及法律领域发生的一系列变化都是由这一争端引发的。
作为狂热的基督教徒,伯尔曼认为,宗教理想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核心与灵魂之所在。12世纪以后形成的教会法律体系与世俗法律体系都是教皇革命的产物。在西方社会的传统观念中,作为社会共同体的象征,法律与宗教从来都是密切联系、乃至密不可分的,它们有着天然的一体性。然而在二十世纪,宗教信仰初次变成个人的私事选择,脱离法律单独存在,而法律却沦为幕后的权宜之计。法律与宗教天然一体性的关系被隔断,这一改变恰好突破了伯尔曼理论中的决定性论断。因此,他感到了深深的恐慌与不安,所以在《法律与革命》的后半部分中,他力图通过宗教对法律进行救赎——形成新的法律信仰。去挪威旅游一个人要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