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领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丹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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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领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丹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6 
【案件字号】(2021)桂05民终4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陆振益王雅新侯远婕 
【审理法官】陆振益王雅新侯远婕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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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海市领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丹凤 
【当事人】北海市领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丹凤 
【当事人-个人】文丹凤 
【当事人-公司】北海市领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剑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吴松周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剑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吴松周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剑吴松周 
【代理律所】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海市领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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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文丹凤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文丹凤已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向领海公司交付了全部的购房款,领海公司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交房,现领海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由上诉人北海市领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8:22:45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领海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领海公司向文丹凤    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文丹凤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裁判内容予以认可,也视为其对自己相关权利的放弃,故其抗辩本院不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审法院据此规定,并结合案涉《商品房买卖合 
北海市领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丹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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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1)桂05民终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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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海市领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南京路85领海假日年华花园3幢2单元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997049801。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剑,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文丹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周,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慧,广西海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海市领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丹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3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领海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领海公司向文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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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698.38元;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事实与理由:领海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新冠疫情不作为本案免责事由以及认定逾期交付首付款不构成顺延交房的理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因新冠疫情造成停工应当免除领海公司的责任。新冠疫情虽然发生在逾期交房以后,但这一全国性的不可抗力事件使全国各行各业都面临停工停产的事实,在此期间,任何因此次事件受到影响的行为都不应归责于任何人。涉案房屋的逾期交付因施工单位恶意拖工引起,通过领海公司的多方努力,2019年12月北海市住建局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后施工进度已逐渐恢复,但却在2020年1月下旬遭遇新冠疫情,项目被迫从1月下旬起停工至4月底,直到6月才能正常复工后6月即完成竣工验收,7月交房,可见项目所剩收尾工程不多,若不受新冠疫情影响,项目在2020年3月底4月初即可竣工验收和交房,而受新冠疫情影响停工的约100天时间显然不应归责于领海公司,不应由领海公司“买单”,否则无疑加重领海公司的负担,扩大领海公司
的损失,有失公平,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逾期交付首付款也应顺延交房时间。按照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第三项约定,文丹凤逾期付款的,交房时间相应顺延,而逾期付款包含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房款,交房时间按约均应顺延,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逾期支付全部房款方可构成逾期付款。文丹凤逾期交付首付款2天,交房时间也应相应顺延2天。因此,领海公司逾期交房应当扣除的天数除一审判决认定的62天外还应扣除因疫情造成停工100天和逾期付款2天,即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领海公司逾期交房天数为715天,减去应扣除天数(62+100+2)=551天,领海公司应付的违约金为393800元×0.01%×551天=21698.38元。综上,领海公司面对的不仅仅是本次11个案件的当事人,而要面对整个项目的几百户业主,面临几百上千万元的逾期违约金损失,而逾期交房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恶意拖工造成,领海公司完全被动无奈,该情节希望二审法院予以考虑,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领海公司的上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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