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黄卫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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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黄卫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三亚亚龙湾附近酒店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2 
【案件字号】(2021)桂05民终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万峰湖简介【审理法官】陆振益王雅新侯远婕 
【审理法官】陆振益王雅新侯远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黄卫国 
【当事人】哈尔滨滑雪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黄卫国 
【当事人-个人】黄卫国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宁富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宁富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宁富 
【代理律所】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被告】黄卫国 
【本院观点】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被上诉人入职时提供学历证明原件,在被上诉人2016年9月入职至2020年4月离职三年多的时间里亦未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被上诉人提供学历证明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按被上诉人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工资,但并未提供相关文件、通知或双方就工资发放标准的约定予以证明,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上诉人主张从2020年2月起全国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要求按照生活费标准发放疫情期间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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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无法提供学历证明原件,存在欺诈行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本院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被上诉人入职时提供学历证明原件,在被上诉人2016年9月入职至2020年4月离职三年多的时间
里亦未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告知被上诉人提供学历证明原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建立的主体资格,被上诉人从事的监理工作也是上诉人的业务组成部分,被上诉人的报酬也由上诉人发放,双方对被上诉人于2016年9月30日入职,于2020年4月28日离职均无异议,故一审判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9:56: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昊源北海分公司与黄卫国自2016年9月30日至2
实时查询飞机航班信息020年4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昊源北海分公司应支付黄卫国2019年2月工资差额2000元;三、昊源北海分公司应支付黄卫国2020年1月、2月、3月疫情期间工资差额7257元;四、昊源北海分公司应支付黄卫国失业赔偿金26064元;五、昊源北海分公司无需向黄卫国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上诉人诉称】昊源北海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计算错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颁布之前,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才能担任建设工程监理员,该决定2015年3月13日颁布之后,取消了该资格,不存在监理证一说。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监理证,一审判决却认定被上诉人已领取了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监理证,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程序违法。二、取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当从专业、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是否胜任现场监理员工作,而被上诉人入职时提供了一份甘肃工业大学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声称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至今却无法提供原件核对,也无法在学信网上
查询到被上诉人的学历情况,结合被上诉人被投诉履职不专业的情况,应当认定被上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存在欺诈行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三、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为条件,但因被上诉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上诉人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即使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已经给被上诉人缴纳了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毕业证原件而暂停缴纳。另外,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长达3年多,已经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愿,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故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失业保险待 
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黄卫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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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5民终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泰发大厦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KEAWQ4M。
     负责人:刘广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富,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昆俊,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卫国。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昊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昊源北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卫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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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昊源北海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
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计算错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颁布之前,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才能担任建设工程监理员,该决定2015年3月13日颁布之后,取消了该资格,不存在监理证一说。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并未提供监理证,一审判决却认定被上诉人已领取了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监理证,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程序违法。二、取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当从专业、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认定被上诉人是否胜任现场监理员工作,而被上诉人入职时提供了一份甘肃工业大学的毕业证书复印件,声称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至今却无法提供原件核对,也无法在学信网上查询到被上诉人的学历情况,结合被上诉人被投诉履职不专业的情况,应当认定被上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存在欺诈行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三、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为条件,但因被上诉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无效,上诉人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即使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已经
给被上诉人缴纳了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毕业证原件而暂停缴纳。另外,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长达3年多,已经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愿,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故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失业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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