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立皓与昆山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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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立皓与昆山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5 
【案件字号】(2019)沪02民终103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海邑王伟徐庆 
【审理法官】刘海邑王伟徐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袁立皓;昆山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分公司 
【当事人】袁立皓昆山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分公司 
洛阳有什么好玩的地方【当事人-个人】袁立皓 
【当事人-公司】昆山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卢小青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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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卢小青 
【代理律所】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重庆攻略五日游攻略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袁立皓 
【被告】昆山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分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深圳观澜山水田园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袁立皓主张其与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不予认可,袁立皓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主张本院尚难以采纳。现有证据亦难以证明2018年4月14日至21日赴台旅游团系属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的业务,而袁立皓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系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要求其垫付费用且承诺由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向其支付,在此情况下,一审
法院对袁立皓要求春秋旅行社返还垫付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袁立皓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袁立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张黎明 
【更新时间】2021-11-04 21:45: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袁立皓于2013年退休。2018年4月13日,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负责人陈罗斌将赴台旅游的出团通知(团期4月14日至21日)通过发给袁立皓。4月14日,袁立皓带团赴台旅游,其中一名旅客于4月19日突发疾病送院救治。该日,陈罗斌发给袁立皓询问该名旅客情况。8月9日,陈罗斌发给袁立皓称:“青岛海外国旅报的中原之星,当时问过他们方老师的,推后一班是我们昆山春秋自己的船,这一班是别人包的船,所以当初全权交给哈哈旅游的,哈哈没给他们签合同,我们也是直接给哈哈,跟方老师性质一样";“袁老师你是因为以前带过方老师的团,又是导游,跟他们关系好所以一起出去的"。12月8日,袁立皓发给陈罗斌称:“去台湾的事,我帮老人垫的钱,
什么时候能给我?4月23日从台湾回来,我到旅行社,你妈陪我去哈哈还说放心这钱一定给你的,因为买了二份保险,可到现在我在带团时垫付的钱还没给……",“……23陪我去哈哈,哈哈也把发票全复印报备了,哈哈也说让保险公司理赔时给上,怎么没结果了……",“我是个签,又没有领队证……你让哈哈说什么是什么,为什么哈哈不派个人留下来……"。陈罗斌回复称:“哈哈派你留下来啊,保险费你收上来也没交给他们啊"。袁立皓回复称:“……哈哈的总领队也让我回来……就你想当然要我留下来就留下来,留下来后面发生的费用谁出,现在这医药费能进保险的至今没拿到,你妈说的到时候一起算。"陈罗斌回复称:“那就到时一起算吧。"一审另查明,袁立皓持有的导游证所载的所属机构为上海天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有效期为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袁立皓主张其与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予以否认,故袁立皓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袁立皓就其与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提供一份合同复印件,但合
同期限系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不能证明之后双方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袁立皓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2017年12月31日之后其仍向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提供劳务,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向其支付劳务报酬,故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至今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袁立皓称其2018年4月14日至21日带团赴台旅游系基于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的委派,其就此提交其与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负责人的记录,但从内容来看,无法反映该笔业务系属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的业务,相反可以反映该笔业务涉及案外人哈哈旅行社,袁立皓对此亦系知晓的。如袁立皓所称其系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雇佣,其系受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委派带团赴台,则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理应支付袁立皓劳务报酬,但袁立皓称其系免费带团,此明显不符常理,亦可印证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同时,袁立皓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与其所称的赴台旅客签订了旅游合同且旅客系向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支付旅费,故袁立皓的证据不足以证实2018年4月14日至21日赴台旅游团系属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的业务。尽管陈罗斌系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负责人,但基于本案所涉旅游非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业务,故陈罗斌与袁立皓之间的仅能代表其个人,不能代表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退言之,即使赴台旅游团系属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的业务,袁立皓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系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要求袁立皓垫付费用
且承诺由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向其支付。综上,袁立皓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袁立皓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袁立皓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支付袁立皓垫付的抢救费34364台币、交通费1530台币、电话费人民币374元,共计人民币8105.70元。事实和理由:袁立皓为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涉案旅行团游客由谁组织,由谁负责,与袁立皓无关。袁立皓直接向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负责,并向其汇报结果。在游客发生意外时,袁立皓第一时间与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取得联系,并按照其指示垫付相关费用。即便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袁立皓系因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的要求而垫付该笔款项,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也应该将该款返还给袁立皓。袁立皓要求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返还垫付费用,不涉及双方之间的关系,袁立皓按照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的指示将钱款支付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收到钱款,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将钱款返还给袁立皓,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无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辩称,不同意袁立皓的上诉请求。袁立皓与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与涉案旅行团也不存在任何关系。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没有让袁立皓垫付任何费用,陈罗斌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不能够代表公司,袁
立皓要求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返还垫付费用,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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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民终103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立皓。
长沙旅游团报名三日游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青,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立皓因与被上诉人昆山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分公司(以下简称“春秋旅行社黄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9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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