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市六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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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市六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一日游最好地方【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0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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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明亮许莹姣张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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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市六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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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市六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雪飞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马玉龙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邓宇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杨瞿鸿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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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吾悦广场和万达哪个档次高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桂林市六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根据一审悠游公司提供的经六顺公司质证的《银行明细》显示: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双方共发生往来款项13笔,其中有10笔款项的用途备注均为“团款",包含悠游公司向六顺公司转账的多笔“团款"及本案中六顺公司主张的2016年12月23日向悠游公司转账50万元。另外3笔款项的用途为“付广西线质量保证金"、“其他合法款项"、“往来款"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六顺公司主张于2016年12月23日向悠游公司出借50万元,用于悠游公司缴纳质量保证金,但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而悠游公司则认为该款项为双方业务往来款而并非借款,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六顺公司转账的上述款项是否为借款性质。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六顺公司向悠游公司转账的50万元附言为“团款"而并非借款,同时根据双方往来账款的明细及双方的陈述可知,双方间存在较多业务往来,因此产生“团款"、“往来款"等款项来往,即备注“团款"是有相对应的事由的。涉案六顺公司向悠游公司转账的50万元“团款"并不是双方的唯一经济来往,六顺公司不能合理解释将转款备注为“团款"的原因,也不能将该笔“团款"从多笔“团款"中分离出来,悠游公司的举证已经达到了使六顺公司有关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六顺公司不能就该50万元转账为借款的性质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其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双方因往来业务款项产生的其他纠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悠游公司的上诉请
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法应予改判。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1757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桂林市六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桂林市六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桂林市六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深圳市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桂林市六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迳付深圳市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0:15: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六顺公司通过其当时原名桂林三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广西农村信用社账户向悠游公司转账50万元,附言“团款"。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六顺公司向悠游公司转款的法律性质。
六顺公司主张系借款,但认为双方并未签署借款合同;悠游公司表示款项系六顺公司的还款,亦未能提交还款由来的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认为综合本案情况,六顺公司对其主张的证明达到了高度盖然性标准,一审法院依法采信六顺公司的主张,双方系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六顺公司可要求悠游公司偿还该笔借款50万元并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12日起支付利息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悠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六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六顺公司承担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综上所述,悠游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法应予改判。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桂林市六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307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太子路某某水湾1979广场某某21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0587B。
     法定代表人:甘镇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飞,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龙,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市六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某某经贸广场某某某某某某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4027201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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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王海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宇,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瞿鸿,广东中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市六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17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悠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六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六顺公司承担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六顺公司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查明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以维持。
     六顺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1、悠游公司偿还六顺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2、悠游公司向六顺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3、悠游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六顺公司通过其当时原名桂林
三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广西农村信用社账户向悠游公司转账50万元,附言“团款"。
     六顺公司提交桂林市六顺票务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单,显示2019年3月5日,六顺公司名称由原名桂林三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桂林市六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海娟。
     六顺公司提交变更工商登记信息单,显示2014年8月15日,悠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海娟变更为刘健丽。2016年9月28日,悠游公司由原名深圳市悠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深圳市悠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由30万变更为500万,王海娟、刘健丽各持股50%。同时业务范围增加经营出入境旅游业务。2017年8月4日,悠游公司总经理由王海娟变更为刘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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