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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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7.12
【字 号】昆政办〔2022〕33号
【施行日期】2022.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东兴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构建昆明市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创新型产业发展,进一步保障实体经济空间、集约利用国土空间和优化产业要素配置,结合昆明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昆明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用地类别代码为M0)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内涵及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高新区、经开区辖区范围,和空港经济区管理范围内的创新型产业用地。
  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无污染生产性服务业及有关配套服务项目的工业用地。其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食堂、小型商业、集体宿舍及员工倒班房等作为配套服务功能的用房。
  (二)用地分类
青岛方特梦幻王国所有项目  按本意见供地的项目,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在国土空间一级“10工矿用地”类、二级“1001工业用地”类下,增设三级类“100100创新型产业用地(M0)”。
  二、 加强规划引导
  (三)规划布局管控
  在引进创新型产业项目时,应结合昆明市产业功能分区和布局结构,引导创新型产业空间
合理分布,应聚焦于现状存量工业用地的更新利用,鼓励盘活存量,集中成片开发、集聚化发展和集约节约用地。创新型产业用地应规划布局于产业集聚、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产城融合区域;主城二环路以内,只能利用现状存量工业用地布局创新型产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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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各类专项规划或有关研究,针对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和细化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适用区域、准入标准、管控要求和管控措施。除现状存量工业用地更新利用外,五华区、高新区、经开区、空港经济区的创新型产业用地原则上布局于产业园区内。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要加强创新型产业用地适合区域的研究,组织编制产业类专项规划或进行创新型产业用地专项研究,专项规划或研究成果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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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需求,研究提出实施方案,做好具体地块的选址论证工作,明确建设规模、范围、布局和产业定位等,科学制定创新型产业用地经济技术指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再开发存量工业用地涉及“6+1”行业(有金属冶金、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关闭搬迁企业)和配套服务功能的,应当
按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治理。
  (四)控制性指标要求
宜春附近旅游景点一日游  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属地政府(管委会)结合产业引进、城市空间形态、公共服务和市政配套承载力等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合理确定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
  (五)规划审批要求
  在规划审批时,应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单体平面图中分别列为产业用房及配套用房。产业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地上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总地上建筑面积的30%;配套用房不得单独提前建设;产业用房严禁用作住宅以及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创新型产业用地建筑设计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出挑阳台、飘窗,不得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配套用房鼓励按照适应性原则相对集中布局。停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配建0.8个停车位的标准执行。
  三、 保障土地供应
  (六)土地出让方式
  创新型产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鼓励探索“标准地”的方式供应创新型产业用地,对拟供应的创新型产业用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考古调查勘探等前期评估工作。鼓励研究确定拟供应“标准地”的规划建设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配套设施比例、人防等)、环境指标(包括单位排放量、单位能耗等指标)、经济指标(包括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以及其他准入条件、管控和监管内容,并纳入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进行验收及后续监管。
  (七)土地使用年限
台湾最有代表性的特  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5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间,未经属地政府(管委会)同意,租赁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年限可弹性设定为10—50年,租赁和出让期限合计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八)土地出让价格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收
  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特征,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价按70%工业和30%商服用地的基准地价与市场评估价两者择高确定。
  已供应土地调整为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开发主体应当按用途调整后的土地评估结果补缴土地出让金,如评估结果出现负值,政府不予退返土地出让金。
  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政策,按工业及其他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
  (九)不动产登记
  按本意见供地的项目,规划条件明确用地性质为创新型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用途按国家
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登记为“工业”,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用途按规划审批用途登记,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注明“创新型产业用地(M0)”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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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产业   用地   创新型   用房   土地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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