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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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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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闻网∙【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9.21
【字 号】南政办〔2016〕121号 南京景点分布图
【施行日期】2016.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16〕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旅游  2016年9月21日
 
南平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3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平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三条 市经信委、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卫计委、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受理食品安全举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门户网站举报专栏、举报专用等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公众举报。
  第四条 奖励资金从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案件的罚没收入中通过预算予以安排,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告知、受理、决定及发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以及等方式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禁用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六)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
  (九)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的主辅食品的;
  (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
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北京游玩攻略7日游多少钱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第七条 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详细记录相关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举报内容,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查处。
四种人不宜去敦煌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举报内容,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
  职责不明确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报市食安办协调,并由其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举报内容应当由县级部门查处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县级部门处理;应当由省级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举报内容超过本行政区域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
  第九条 举报内容经市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查获的案值,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人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并配合案件调查的,按照案值1%—4%给予奖励。
丽江自驾旅游攻略  (二)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部分违法事实和有较大价值证据并配合案件调查的,按照案值2%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仅提供查办线索而未配合案件调查者,按照案值1%给予奖励。
  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300元。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金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计算后再追加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以相同线索或证据分别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以不同线索、不同证据举报同一案件的,分别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两人或两个以上联名举报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奖金由各联名举报人分享。
  第十三条 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最先作出奖励决定的部门奖励,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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