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妙琴、陈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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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妙琴、陈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南戴河海景房价格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闽07民终17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双鸭山政府网
【审理法官】乐芳张聪荣江琳清 
【审理法官】乐芳张聪荣江琳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范妙琴;陈强 
【当事人】范妙琴陈强 
【当事人-个人】范妙琴陈强 
【代理律师/律所】周兴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兴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兴 
【代理律所】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范妙琴 
【被告】陈强 
【本院观点】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政和县人民法院(2020)闽0725民初3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范妙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5.4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0 10:20:05 
范妙琴、陈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民终17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妙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水强,政和县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济宁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妙琴因与被上诉人陈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政和县人民法院(2020)闽0725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政和县人民法院(2020)闽0725民初369号民事判决;
澳门城市大学值得上吗     二、本案发回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范妙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5.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乐 芳
审判员 张聪荣
巴基斯坦十大审判员 江琳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 景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贵安水世界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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