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涛、云华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阅读: 评论:0

于涛、云华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3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93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健文 
【审理法官】罗健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于涛;云华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于涛云华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于涛 
【当事人-公司】云华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春霞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春霞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春霞 
【代理律所】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于涛 
【被告】云华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西藏自驾游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虽然规定了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问题,此系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内部管理的有限尊重。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明不予受理发回重审 
泰安自驾游必玩的景点【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南昌星期八小镇【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虽然规定了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问题,此系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内部管理的有限尊重。但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将其内部管理权无限度扩张至企业管理之外。本案于涛所诉其权利受损系包括了云华科技公司向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等第三方发送函件的行为,该行为本
身已超出了劳动合同履行之目的,已非单纯的内部管理问题,涉及到于涛名誉权等其他民事权益是否受到损的确定,不能单纯因本案该关系涉及劳动争议或对于通报本身系由云华科技公司作出,从而排除于涛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司法保护的权利。本院对于涛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综上,于涛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267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9:10:34 
【二审上诉人诉称】于涛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2673号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侵害名誉权客观事实清楚应根据民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本案客观事实一审法院已基本查清云华科技2020年8月24日作出云教通(2020)51号处理通报、8月28开具离职证明以及2020年9月10日向第三方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发出的《关于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人事变动的函》没有任何证据就认定于涛“涉嫌违法违纪”、“
涉嫌受贿”、“伙同”并广而告之特别是包含前述内容的离职证明严重阻碍于涛重新就业。云华科技的审计监察部、子公司山东云华公司在2019年11月均已作出调查结论认为于涛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因为于涛要求离职云华科技才蓄意作出上述侮辱、贬损和丑化于涛的处理通报等严重侵害于涛名誉的行为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云华科技继续在离职证明及给第三方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的函件中均重述上述毫无证据的侵害行为蓄意扩大影响在同行业之间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二、本案是因于涛离职后产生的侵权纠纷不是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的受案范围且劳动仲裁无法就不受劳动法调整的侵权事项进行裁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先劳动仲裁前置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并非劳动仲裁受理裁判范围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解释本意是企事业单位内部员工确有违法而做出的处理决定才会不予受理避免员工无理取闹而并非一刀切;因涉及具体是否侵权劳动仲裁是无法裁决的于涛又去法院起诉时间长增加讼累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处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振与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上诉案(2016京03民终1241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易初莲花超市在作出停职、降级等处理决定过程中是否存在侵害王振名誉权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本案应予实体审理”。于涛已经举证证明云华科技确实存在侵害名誉权的客观事实故本案应被依法进行实体审理。
城市海景水上乐园    综上,于涛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于涛、云华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井冈山精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93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全盛,四川邓氏全盛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华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B区16FB3-2、B4、B5、B6。
     法定代表人:刘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霞,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涛因与被上诉人云华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华科技)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267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于涛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12673号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侵害名誉权客观事实清楚,应根据民法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本案客观事实一审法院已基本查清,云华科技2020年8月24日作出云教通(2020)51号处理通报、8月28开具离职证明,以及2020年9月10日向第三方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发出的《关于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人事变动的函》,没有任何证据就认定于涛“涉嫌违法违纪”、“涉嫌受贿”、“伙同”并广而告之,特别是包含前述内容的离职证明,严重阻碍于涛重新就业。云华科技的审计监察部、子公司山东云华公司在2019年11月均已作出调查结论认为于涛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因为于涛要求离职,云华科技才蓄意作出上述侮辱、贬损和丑化于涛
的处理通报等严重侵害于涛名誉的行为,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但云华科技继续在离职证明及给第三方河北轨道运输职业技术学院的函件中均重述上述毫无证据的侵害行为,蓄意扩大影响,在同行业之间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二、本案是因于涛离职后产生的侵权纠纷,不是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的受案范围,且劳动仲裁无法就不受劳动法调整的侵权事项进行裁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先劳动仲裁前置,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并非劳动仲裁受理裁判范围,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解释本意是企事业单位内部员工确有违法而做出的处理决定才会不予受理,避免员工无理取闹,而并非一刀切;因涉及具体是否侵权,劳动仲裁是无法裁决的,于涛又去法院起诉,时间长,增加讼累,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处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振与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上诉案(2016京03民终1241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易初莲花超市在作出停职、降级等处理决定过程中,是否存在侵害王振名誉权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本案应予实体审理”。于涛已经举证证明云华科技确实存在侵害名誉权的客观事实,故本案应被依法进行实体审理。
>十渡漂流攻略

本文发布于:2023-07-06 10:46: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4/17865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劳动   名誉权   纠纷   侵害   审理   依法   侵权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