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永兴与重庆汉海海洋生物科普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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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与重庆汉海海洋生物科普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2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芦明玉苏致礼陈华 
【审理法官】芦明玉苏致礼陈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蓝永兴;重庆汉海海洋生物科普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蓝永兴重庆汉海海洋生物科普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蓝永兴 
【当事人-公司】重庆汉海海洋生物科普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孙世民江苏沐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附近有什么好玩的旅游景点孙世民江苏沐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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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孙世民 
【代理律所】江苏沐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蓝永兴;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告】重庆汉海海洋生物科普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蓝永兴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汉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应为汉海公司对蓝永兴实施了侵权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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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举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蓝永兴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汉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应为汉海公司对蓝永兴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汉海公司作为自筹经费开设的旅游企业有权自主制定票务政策,该政策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所约束的范畴,也并未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汉海公司执行自身制定的票务政策未允许蓝永兴入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不存在过错,故蓝永兴要求汉海公司赔偿其损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审未支持蓝永兴赔偿损失的请求正确。    综上所述,蓝永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4元,由上诉人蓝永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4:49: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年8月5日(周六)13时46分,蓝永兴带其小孙子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重庆汉海海洋公园(以下简称“海洋公园")游玩,海洋公园工作人员告知蓝永兴,因其与小孙子均属于免票人员,需一名成年人陪同才能进入,未让蓝永兴及其孙子入园游玩。蓝永兴认为其作为在老年人的休闲权利受到其害,遂拨打110进行报警,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分局龙洲湾派出所出警,警察出警后进行现场调解,后蓝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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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孙子自行离开。    一审另查明,海洋公园系汉海公司开发设立,海洋公园大门向游客公示1.《景区安全须知》,其中包括“未成年人进入景区游玩,需由监护人带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在景区内参与的一切游乐、游艺活动,监护人必须现场监护,如因监护人不力,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应由监护人自行承担";2.公示门票种类和门票价,显示“70周岁以上老人(凭本人身份证),免票(1名购票成人限带1名免票老人);1.2米以下儿童(不含1.2米),免票(1名购票成人限带1名免票儿童)";3.《游览须知》,显示“为保证游客安全和游玩体验,人流高峰期时,景区会及时控制游客量;请照顾好身边的老人和孩子"。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因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引起的纠纷。本案中,首先,汉海公司在其开发的汉海公园门口已张贴告知游客注意事项,蓝永兴确认其看到该海洋公园张贴内容,对汉海公司的游玩须知明知;其次,蓝永兴自身系年满七旬的高龄老人,本身系属于被照顾的对象,携带6岁幼童到特殊时段人多拥挤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游玩,为保障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海洋公园告知蓝永兴应由成年家属陪同游玩,并无不妥;最后,海洋公司系汉海公司自筹资金开发设立,门票制定或优惠与否,均系正常的商业行为,其对开发设立的海洋公司有自主经营的权利。综上,汉海公
司的自主经营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其并未实施侵害蓝永兴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案涉事实中并未存在过错行为。另,蓝永兴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案涉事实中产生的实际损失。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举示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内容,蓝永兴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汉海公司或第三人巴南市场监管局实施侵害自身权益或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蓝永兴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蓝永兴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7元,由蓝永兴负担(此款项蓝永兴已缴纳本院)。" 
【二审上诉人诉称】蓝永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汉海公司赔偿蓝永兴的各项损失。事实和理由:1、汉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蓝永兴虽属老年人,但身体健康,无需另行设定监护人陪同,汉海公司的规定限制了蓝永兴的权利。3、蓝永兴从2017年8月5日至今为争取自己的权利,多次前往相关部门耗费了大量的精力,汉海公司应当赔偿蓝永兴的相关损失。    综上所述,蓝永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蓝永兴与重庆汉海海洋生物科普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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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5民终23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永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汉海海洋生物科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某某嘉龙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64714508。
     法定代表人:张骏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民,江苏沐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住所地重庆市巴某某鱼洞鱼轻路某某附某某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864281F。黄山景区门票预约
     法定代表人:屈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川。
审理经过     上诉人蓝永兴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汉海海洋生物科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海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巴南市场监管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1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蓝永兴,被上诉人汉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民,原审第三人巴南市场监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3-07-09 06:06: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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