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振宇、中和(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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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振宇、中和(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2 
【案件字号】(2020)闽07民终8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晓健陈荣富邱翠 
【审理法官】黄晓健陈荣富邱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宋振宇;中和(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中民航旅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深圳西冲门票多少钱宋振宇中和(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中民航旅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宋振宇 
【当事人-公司】中和(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中民航旅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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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杨俊杰福建九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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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福建九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宋振宇 
【被告】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和(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中民航旅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和文化旅游公司实际已为宋振宇交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宋振宇仅主张中和文化旅游公司应当按照其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强制执行查封扣押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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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和文化旅游公司实际已为宋振宇交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宋振宇仅主张中和文化旅游公司应当按照其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情形,故宋振宇要求中和文化旅游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予以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宋振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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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0 01:57:14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
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政义务因欠缴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国家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应通过相关行政途径解决。本案宋振宇要求中和文化旅游公司和中民航旅投资有限公司按22500元/月标准为其补缴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诉求以及按每月1200元标准补缴2019年1月、6月、7月的住房公积金的诉求,不符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社会保险案件受理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宋振宇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宋振宇上诉请求: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2民初85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宋振宇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和文化旅游公司负有为宋振宇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中和文化旅游公司应当按照宋振宇的实际工资数额依法为宋振宇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
公积金,但中和文化旅游公司在未经宋振宇同意的情形下,单方降低五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数额,严重侵害了宋振宇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效。    综上,宋振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宋振宇、中和(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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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7民终8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振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福建九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和(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街道下梅新村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柯海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民航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朱益民,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振宇因与被上诉人中和(武夷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文化旅游公司)、中民航旅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2民初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宋振宇上诉请求:撤销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2民初85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宋振宇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和文化旅游公司负有为宋振宇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中和文化旅游公司应当按照宋振宇的实际工资数额依法
为宋振宇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但中和文化旅游公司在未经宋振宇同意的情形下,单方降低五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数额,严重侵害了宋振宇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效。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中和文化旅游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
     中民航旅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宋振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中和文化旅游公司、中民航旅投资有限公司按每月22500元的工资标准连带补缴宋振宇的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如不能补缴,应向宋振宇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判决中和文化旅游公司、中民航旅投资有限公司按每月1200元的交纳标准连带补缴宋振宇的2019年1月、6月、7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如不能补缴,应向宋振宇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本文发布于:2023-07-09 07:07: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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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文化   旅游   社会保险费   缴纳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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