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老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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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老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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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2.18 
【案件字号】(2021)皖10行终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继全吴天石蒋薇 
高铁时刻表查询【审理法官】朱继全吴天石蒋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山市屯溪老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当事人】黄山市屯溪老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当事人-公司】黄山市屯溪老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杭州宋城景区门票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山市屯溪老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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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存在可诉的行政行为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了有关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本案中,老街卫生站认为屯溪区卫健委作出的《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能的通知》(屯卫计[2019]43号)取消了其2019年第二季度以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和任务违法,故而提起本案诉讼。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涵来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向全体居民提供的服务,属公益性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主要起疾病预防控制作用。屯溪区卫健委作为屯溪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的职责。为进一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向广大居民提供更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屯溪区卫健委根据当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决定对部分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能进行调整,作出《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能的通知》,并下发屯溪区范围内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防保单位、委机关各科室,系其为推进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工作而制定的政策措施,未侵犯老街卫生站的合法权益,并非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老街卫生站提起本案诉讼,依法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老街卫生站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状,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其超过起诉期限,并向其书面告知。后老街卫生站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并按本院要求将诉状递交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随即裁定不予立案,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一审裁定不予立案,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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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3:33:16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019年10月29日,老街卫生站收到屯溪区卫健委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函,在答复函中知晓了屯卫计[2019]43号文件。老街卫生站从知晓屯卫计[2019]43号文件至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对黄山市屯溪老街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12301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老街卫生站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诉请撤销一审裁定的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老街卫生站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一年,与事实不符。屯卫计[2019]43号文件并不是处理老街卫生站公共卫生职能和任务的专题文件,且屯溪区卫健委至今未向老街卫生站送达上述文件,老街卫生站直到一审行政诉讼收到答辩状、证据时才看到文件全文,随即按屯卫计[2019]43号文件的提法修正诉讼请求,已被法庭采纳。老街卫生站诉请确认屯溪区卫健委取消老街卫生站公共卫生职能和任务违法,该诉讼请求已被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0行终58号行政判决书所认定。一审法院确认老街卫生站知晓屯卫计[2019]43号文件的时间是2019年10月29日,而老街卫生站于2019年11月29日提
起行政复议,2020年3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9月2日提起上诉,距2019年10月29日均不到一年。一审裁定认定老街卫生站超过一年起诉期限,与事实不符。至于二审中,以“一案一诉”原则没有受理上述诉请,并非老街卫生站的责任,因为原一、二审均未征求老街卫生站取舍哪项诉请的意见。(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已经书面告知老街卫生站不予立案,老街卫生站于2021年1月13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诉状递交一审法院,在没有收回或撤销不立案告知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属程序违法。因此,一审裁定应予撤销。二、老街卫生站关于确认屯溪区卫健委取消其2019年第二季度以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和任务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请,在行政复议和前一、二审行政诉讼中都没有被纳入审查范围。老街卫生站是社区内唯一具有社区公共卫生职能的合法机构,屯卫计[2019]43号文件取消老街卫生站的公共卫生职能和任务,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实际上是给予了老街卫生站一个行政处罚,并通过2019年7月30日下发通知予以实施,又在年度校验中作为前置条件,侵犯了老街卫生站的合法权益,且未告知维权途径和期限,属于违法行政。老街卫生站根据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0行终58号行政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请“可另案进行主张”的认定,请求依法审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裁定;2.确认屯溪区卫健委取消老街卫生站2019年
第二季度以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和任务的行政行为违法;3.本案诉讼费由屯溪区卫健委承担。 
黄山市屯溪老街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皖10行终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山市屯溪老街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延安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00278652602XB。
     负责人殷玉婷,站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山市屯溪老街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老街卫生站)因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2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老街卫生站一审起诉称,2019年3月,黄山市屯溪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屯溪区卫健委)下达《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能的通知》(屯卫计[2019]43号),取消老街卫生站2019年第二季度以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和任务,同时口头承诺不影响开展社区基本医疗业务。老街卫生站未提出异议。2019年6月,在机构年检的预审中,屯溪区卫健委违背承诺,以老街卫生站不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由不予通过。老街卫生站开始维权,经行政复议调解,屯溪区卫健委通过了机构年检预审。2019年7月30日,屯溪区卫健委反悔调解意见,下达通知,以老街卫生站不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由,限老街卫生站于2019年8月10日前办理更名或注销手续。2019年8月6日,老街卫生站再次维权,书面要求屯溪区卫健委公开取消老街卫生站公共卫生职能和任务的理由,屯溪区卫健委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答复。至此,老街卫生站确认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2019年11月22日,屯溪区卫健委向老街卫生站发出通知,重申了7月30日通知的要求,并作为年检前置条件。2019年11月29日,老街卫生站提起行政复议,并于2020年3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老街卫生站均提出本案诉请,但均未纳入审查范围。根据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0行终58号行政判决认定,关于本案诉请可另案进行主张,因此,老街卫生站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老街卫生站是本社区内唯
一具有社区公共卫生职能的合法机构,屯溪区卫健委作出的案涉通知取消老街卫生站的公共卫生职能和任务,实际上是给予老街卫生站行政处罚,并通过7月30日通知实施,侵犯了老街卫生站的合法权益,且未告知维权途径和期限,属于违法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屯溪区卫健委《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职能的通知》(屯卫计[2019]43号)取消老街卫生站2019年第二季度以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和任务的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屯溪区卫健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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