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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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逊克县人民政府网【公布日期】2012.12.05
【字 号】琼府办[2012]188号
【施行日期】2012.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12〕18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作为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的社会公益组织,是现阶段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各地积极探索和推出新思路、新措施、新机制,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有效防控火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基础仍然比较薄弱,70%以上的乡镇还没有专业灭火救援力量,
乡镇、农村消防专业力量严重不足,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发展缓慢,还存在建设不达标、管理不规范、保障不到位、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消防安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意见》(国发〔2011〕46号)、《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12〕64号)和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皇家西班牙人足球俱乐部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海南省消防发展规划(2011-2020)》的规定,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快速发展、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强化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大力发展消防文员队伍,引导发展志愿消防队伍等其他形式消防队伍,逐步形成以公安现役消防队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覆盖全省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事故、具有海南岛屿特的消防力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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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对于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国家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凡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2013年底前,海口市大致坡镇、文昌市会文镇、东方市大田镇、万宁市和乐镇、五指山市毛阳镇、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等6个全国重点镇,琼海市大路镇、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等2个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儋州市中和镇、文昌市铺前镇等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应当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建成乡镇专职消防队。万宁市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澄迈县盈滨半岛旅游度假区,陵水黎族自治县清水湾旅游度假区、香水湾旅游度假区、黎安片区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七仙岭温泉度假区等6个旅游度假区,应当尽快建立消防队伍。文昌市木兰角旅游度假区、抱虎角旅游度假区、铜鼓岭旅游度假区、东郊椰林旅游度假区、冯家湾旅游度假区,东方市高坡岭滨湖温泉旅游度假区,昌江黎族自治县霸王岭旅游度假区、棋子湾旅游度假区,临高
县角风景名胜区、马袅湾渡假区,乐东黎族自治县龙栖湾旅游度假区、龙沐湾国际旅游度假区等12个正在开发建设中的旅游度假区,应当预留消防用地。
  (二)规范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二级普通消防站的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后,报请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化工园区,积极协调并指导辖区内单位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增强企业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三)壮大志愿消防队伍。未达到组建专职消防队标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志愿消防队、巡防消防队、治安联防消防队或者消防执勤点,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2013年底前,建成区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且建成区常驻人口超过5000人的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乡镇要优先建成志愿消防队。支持和鼓励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社会单位设立规模适当的志愿消防队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大力发展民间消防力量,鼓励采取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伍。
  (四)充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进一步加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队伍建设力度,公开招考、择优选用具有相关专业技能及等级的人员充实消防文员队伍。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有关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发展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完成任务。
  (五)发展其他形式消防力量。各级政府要将民兵预备役纳入消防后备力量体系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增强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从业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内容纳入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大对保安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力度,督促保安员开展日常的防火检查、扑救初期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鼓励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街道成立消防志愿者服务组织,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查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公益活动。
  三、建设管理
  (一)建设标准。乡镇政府组建的消防队,其建设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人员防护
装备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中相应需求类别标准执行,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及时制定专职消防队建设设计方案,确定投资估算;街道办事处组建消防队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的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二)工作职责。多种形式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熟悉所在乡镇(街道)、农村(社区)的道路、水源和单位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完成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与消防工作有关的任务。消防文员在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消防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在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协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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