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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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1.01
【字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施行日期】1995.04.1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4月10日省海洋局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鹿温泉住宿套票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位于本省昌黎县境内的沿岸陆域和海域。陆域北界为大蒲河南岸,南界为滦河口北岸,西界为经北部沙丘的西缘,向南绕过七里海的西侧,经由侯里、大滩等村东至滦河口,东界为东经119°37′,海域为北纬39°37′至39°32′;总面积300平方公里。
珠峰为什么不让登了  第三条 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为海岸自然景观及所在海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包括文昌鱼、沙丘、沙堤、泻湖、林带、海水、鸟类等构成的沿岸海区生态系统。
  第四条 凡在保护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海洋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调查和自然环境监测,并建立档案。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恢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保护区内的国有林地、林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开发利用保护区内土地资源,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安、林业、土地、水产、旅游、环保、水利、电力、建设和交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区内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区内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义务,有权对损害、破坏保护区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区管理
忻州古城游玩攻略  第十条 保护区划为科研区、开发区、治理区和监测区。由管理机构负责设立界碑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一)科研区北界为潮汐通道,南至滦河口北岸,西界为沙丘分布边缘,东界至低潮线,面积46.1平方公里。
  (二)开发区北界为大蒲河南岸,南至七里海、潮汐通道北侧,西界为沙丘西部边缘,东至低潮线,面积23平方公里。
  (三)治理区为七里海泻湖盆及周围的湖滩和潮汐通道,面积22.4平方公里。
  (四)监测区为北纬39°37′至39°32′,低潮线至东经119°37′,面积208.5平方公里。
  核心区为以上分区中的一级小区,面积92.03平方公里。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陆地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利用、科学研究、教学、考察、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除外),在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前,应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将科研成果副本送交管理机构备案。
  使用保护区内海域的,依照《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非管理人员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事先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核、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三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旅游者除外),接待单位应事先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管理机构报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核,转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不得擅自进行砍伐、捕捞、开垦、挖沙及狩猎、放牧、攀登沙丘等活动。
  (二)不得倾倒垃圾、废渣和排放含油、含毒的及其他有害的物质。
  (三)开发区、治理区和监测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及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内已经开发建设的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设施,建设单位应向管理机构报告。对保护区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有影响的,应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开办旅游项目,其旅游地点、旅游路线和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保护区的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凡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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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负责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凡执行本办法,在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海洋行政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省海洋行政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九龙壁简介 保护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世界上最大的十大邮轮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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