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园条例(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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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园条例(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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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海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6.11
【字 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施行日期】2021.06.1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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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园条例
 
(2013年8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等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中央批评上海疫情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满足人民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使用,适用本条例。
  国家、省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点等区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同时兼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综合作用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公安、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未设立公园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单位或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益性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与服务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和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公园实行分级、分类和名录管理。公园的等级、类别和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成都购物中心排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批准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俄罗斯欠中国多少国土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和备案。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
  第十条 用地规模在四公顷以上的公园,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滨海、滨江、滨河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与防洪、防灾规划相统一。
  第十一条 公园应当合理布局,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五百米。
  新建居住区按照每人平均不少于一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公园;旧城改造区规划建设社区公园的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 公园的园内绿化、建筑、园路、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绿地面积还应当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园,园内绿地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绿地,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出入口周围五十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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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中国十大寺院公园地下空间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植物正常生长、确保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
  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由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并符合相关规定。
  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编制设计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公园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依法审定的公园设计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公园设计方案
  的总平面图,应当在公园显著位置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公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公园内的建筑与设施应当符合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并突出文化内涵,讲求文化品位,注重艺术效果。
  公共厕所、果皮箱、园灯、园椅等设施的数量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
  禁止在公园内新建会所、高档餐厅、茶楼以及其他不符合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拆除。
  第十八条 公园的绿化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和遮荫植物为主,合理配植乔木
、灌木和草皮(地被),做到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
  第十九条 在公园出入口、公园内主要道路、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公园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的无障碍设施衔接。

本文发布于:2023-07-15 03:43: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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