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波与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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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与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食品药品安全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6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0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建军金霞余树林 
【审理法官】谭建军金霞余树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波;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波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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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张波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公园行终字 
【原告】西樵山景点介绍张波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受理、调查处理、答复告知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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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并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受理、调查处理、答复告知职责。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食品味道差,向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要求对被举报人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其奖励答复。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受理上诉人的举报事项后,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认为暂无法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超经营许可范围的行为,不予支持上诉人的奖励要求,并作出被诉告知函告知上诉人调查处理结果,对上诉人的举报事项依法履行了查处反馈的法定职责。海珠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海珠区市场监管局的被诉告知函,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深圳大学太恐怖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4:16:0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5日,原告张波通过向被告海珠区市场监管局递交一份举报投诉信(穗申举〔2019〕292号),投诉举报其在广州市海珠区登国面馆[重庆小面(土华店)的工商注册名]订购了拌皮蛋一份,食用后感觉味道较差,查看公示的营业执照,认为广州市海珠区登国面馆在网络平台“美团网"上超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请求:“1.依法确认被举报人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违法;2.依法对被举报人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告知处置结果并奖励举报人;3.依法受理申请人的举报请求,并对案件做好保密工作;4.责令被举报人退回餐饮费17元,并赔偿1000元。"被告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同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经审核,受理张波的投诉举报,并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海珠区市场督管理局受理告知书》(海)食举受〔2019〕53号,于次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书面告知张波。2019年7月17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前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重庆小面(土华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该址为布料裁床加工场所,未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现场负责人称该场所从2018年4月起从事布料裁床加工活动。2019年7月30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脑端查询“重庆小面(土华店)",发现该店铺没有对外销售菜品,另通过手机“美团外卖"APP未能查询到名为“重庆小面(土华店)"的店铺。2019年8月8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告知函》(穗海市投举复〔2019〕C401号),告知张波需延长该投诉办理时限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25日。2019年8月23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向张波作出《告知函》(穗海市投举复〔2019〕C420号),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情况告知张波。该函的主要内容为:“调查结论:根据你提供的证据和上述调查的情况,暂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广州市海珠区登国面馆有超过《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处理意见:(一)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局决定对你的举报事项暂不予立案。(二)对于你要求退款并进行赔偿的请求,由于通过登记注册的地址未能联系到被投诉人,故无法对你的请求进行调解。(三)你所举报的事项暂无法作进一步的核实,不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故我局不予奖励。"张波不服《告知函》(穗海市投举复〔2019〕C420号),向被告海珠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海珠区政府于2019年10月11日收到张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同月14日作出海珠府复
字〔2019〕85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告知张波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同日,海珠区政府向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穗海市监复答字〔2019〕51号《行政复议答复书》。海珠区政府收到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海珠府复字〔2019〕85号),认为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张波的举报事项不予奖励并无不当,决定维持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的《告知函》(穗海市投举复〔2019〕C420号),并于当天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给张波。张波仍不服,遂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张波不服被告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及被告海珠区政府网络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
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本案中,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具有调查、处理、答复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职责。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判断需考虑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张波是进行投诉举报的消费者,与被告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和被告海珠区政府最终的查处结果和过程存在利害关系。    一、关于《告知函》(穗海市投举复〔2019〕C420号)是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问题。    首先,关于《告知函》(穗海市投举复〔2019〕C420号)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
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不详的除外。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5日即为受理。"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本案中,张波向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重庆小面(土华店)在美团平台上超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食品,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5月15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2019年5月21日受理投诉举报,2019年8月8日作出《告知函》(穗海市投举复〔2019〕C401号),告知张波需延长该投诉办理时限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25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告知函》(穗海市投举复〔2019〕C420号),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并无不当,张波主张海珠区市场监管局程序违法,缺少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告知函》(穗海市投举复〔2019〕C420号)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张波主张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以被举报人停止经营且缺乏事实基础为由不予立案的行为明显不当。张波向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
重庆小面(土华店)明知其仅具备冷食类制售(仅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但依旧在网站从事冷食类制售(拌皮蛋)的行为,客观上构成了超许可经营食品的行为。广州市海珠区登国面馆食品安全档案显示,其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海珠区市场监管局经现场调查、询问调查,发现广州市海珠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为布料裁床加工场所,未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结合张波提交的订单信息,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上网核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重庆小面(土华店)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决定对张波的举报事项暂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张波主张撤销《告知函》(穗海市投举复〔2019〕C420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海珠府复字〔2019〕85号)是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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