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迎、滕州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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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加迎、滕州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1 
【案件字号】(2020)鲁04行终1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中海徐宝芬张昌民 
【审理法官】孙中海徐宝芬张昌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加迎;滕州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滕州市城乡水务局;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李加迎滕州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滕州市城乡水务局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个人】李加迎 
【当事人-公司】滕州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滕州市城乡水务局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代理律师/律所】耿德水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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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加迎 
深圳免费游玩好去处10大【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滕州市城乡水务局;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听证行政强制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的。本案中,涉案房屋建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务局将该部分房屋定性为“乱建”的违法建筑,且已列入“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问题清单内。上诉人李加迎亦未提供合法建房手续证明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被拆除房屋系上诉人合法财产,原审判决不予国家赔偿,依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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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加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3:32:05 
李加迎、滕州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04行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加迎。
     委托代理人耿德水,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姚古镇天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凡锋,主任。
     原审被告滕州市城乡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长瑞,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长民,该局工作人员。
香港旅游多少钱一人     原审被告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姜广涛,局长。
     上诉人李加迎因与被上诉人滕州市人民政府东沙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沙河办事处)、原审第三人滕州市城乡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行初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李加迎承包东沙河镇东小宫村位于郭河南岸的土地一处,于2008年建设了案涉的房屋。但李加迎未提交合法的建房手续。2019年1月18日,山东省总河长发布第3号总河长令《关于全面做好灾后重点防洪减灾工程建设和深化河湖清违整治工作的通知》。同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根据该工作方案的要求,自2019年1月起,利用半年的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2019年2月27日,山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又印发了《全省河湖清违清障工作推进方案》,根据该推进方案,整体工作安排集中在3月1日至5月31日三个月内完成,分两个阶段,3月1日至3月23日为核查核实阶段,3月23日至5月31日为暗访(抽查),其中3月23日至4月8日为各地集中整改阶段,4月8日至4月15日为省级第一次全面暗访(抽查)阶段。根据该推进方案的工作安排,全省所有河湖应依据核查核实形成
的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于4月8日前全面整改到位。为落实以上文件,滕州市委市政府河长制办公室于2019年3月6日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长制办公室联系单位印发《滕州市河湖清违清障工作推进方案》,按照该推进方案的总体安排,清违清障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镇街内五级河湖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整改,市委市政府河长制办公室将组成核查组对镇街核查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对镇街清违清障整改情况进行督查。2019年3月19日,滕州市委市政府河长制办公室又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河长办印发了《关于对省核查组反馈部分河湖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的通知》,要求对省核查组反馈的问题开展核实并抓紧清理整治。案涉房屋在“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问题清单内,为124号问题,存在的问题是:乱建,占用水域岸线长度20米,占用水域岸线面积150平方米。2019年4月7日,李加迎在郭河南岸所建房屋被部分拆除。同年4月9日,案涉房屋问题在山东省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中显示已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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