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的承认制度看台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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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承认制度看台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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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台湾问题或者叫台海问题或者两岸问题,是指从1949年中华⼈民共和国成⽴与以为⾸的国民党集团从中国⼤陆败退台湾,所衍⽣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完整的问题。本⽂主要从国际法承认制度来分析台湾问题。
【关键词】台湾问题;国际法;承认制度
⼀、台湾问题
根据对台湾海峡海底的地质考察,台湾岛与⼤陆本是⼀体,并且据历史记载,在很早以前台湾便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部分,所以不难看出我们对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的领主权是根据传统国际法最主要获得领⼟⽅法的“先占”得来的。
虽然近代以由于来中华民族积贫积弱导致外来列强的侵占,但随着⼆战的结束,作为胜利⼀⽅的国家,中华民族收回了包括台湾及澎湖列岛在内的领⼟,从此台湾名正⾔顺的回到了祖国的怀抱。⽽由于战后中国国内政治的变化,加之美苏冷战开始后美国称霸世界的野⼼和全球战略,⼲涉中国内政,企图把台湾分裂出去,作为在亚洲的⼀个军事基地,所以台湾问题⾄今未能有效的得以解决。但不论从那些⽅⾯
看,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庸置疑的,⽽回到祖国的怀抱只是迟早的事情。下⾯就然我们从国际法的承认制度这⽅⾯来看⼀下台湾问题。
⼆、国际法承认制度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际法主体表⽰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的法律后果的⾏为。在新国家或新政府产⽣下,承认是既存国家或政府以⼀定⽅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事实的确认,表明愿意与之交往的国家⾏为。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对新国家的承认是主要的,所以,国家承认的原则和规则是国际法承认的原则和规则之主要部分。承认作为国际法的⼀项制度,有如下特征:
(⼀)承认具有任意性质
承认只是承认主体对某⼀被承认者存在这⼀事实表⽰接受,说明承认主体对上述事实存在的态度,并不改变原有事实本⾝的性质。由于承认是承认主体的单⽅⾯⾏为,因此,对某⼀被承认者存在的事实,承认或不承认由承认主体⾃由决定,⽽⽆需被承认者同意。
(⼆)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在传统国际法中,承认被看作是国家的主权⾏为,只有国家才是承认的主体;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
际组织也具有承认的⾏为能⼒和权利能⼒,例如,联合国就通过接纳会员国、接受观察员等⽅式表⽰其对有关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中,除国家外,国际组织也是承认的主体。
(三)承认效果具有双重性
⼀是指承认主体对某被承认者出现⼀事实的确认;⼆是指承认主体表明它愿意与被承认者进⾏交往,但承认并不就是建交,⽽仅仅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建交的愿望。
(四)承认既是政治⾏为也是法律⾏为。
绥滨县天气预报承认主体对于某⼀被承认者,如新国家,是否承认,何时承认,在不违反国际法原则的限度内,完全可以⾃由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是⼀种政治⾏为,⽽不是⼀种法律义务。但是,承认⼜是国际法上的⼀项重要制度,任何承认主体的承认⾏为都不得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承认⼀经宣布,将产⽣重要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是⼀种法律⾏为。⼏年前的⼀次台湾海峡海底地质考查显⽰,台湾岛与⼤陆曾是⼀体。
三、台湾不符合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
国际法主体中所说的的国家,就是指主权国家。《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当⼈民在他们⾃⼰的主权政府下定居在⼀块⼟地上时,⼀个正当意义的国家就存在了”从中可以看出作为国际法主体中最重要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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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部分,国家必须要具备四个最基本的组成要素,即主权、政权、⼈⼝、领⼟。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外的独⽴地位,领⼟则是国家⾏使排他性权⼒的空间。
台湾地区的主权现状可以总结为台湾的外交权和领⼟权这些与主权相关的权利依然由中华⼈民共和国中央⼈民政府有效⾏驶,⽽台湾地区的内政及⼟地的管辖权处于中华⼈民共和国主权之下的台湾居民⾃主⾃治状态。从领⼟主权上看,台湾不是⽆主⼟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现实是台湾这⽚⼟地从未作为⼀个独⽴国家领⼟的形式存在过,台湾是中国领⼟不可分割的⼀部分。按照当前的国际法,领⼟是⼀个国家在空间上的地区排他性权⼒。国际法中有领⼟主权和领⼟管辖权之分。领⼟主权是超越管辖权的,领⼟管辖权可以理解为事实上的统治。但是不是说事实上的统治就理所应当的获得主权。同样中华⼈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对台湾这部分⼟地没有直接⾏使管辖权,但这不等于失去对台湾领⼟的主权。从⼟地管辖上看,由于历史的原因⼤陆和台湾尚未实现完全统⼀。台湾内部事务确实是由台湾当局主导,⼤陆政府⽆法参与,但在涉及台湾的外交事务时,特别是政治外交事务时,⼤陆政府⼀直有效地⾏使着国家主权。按照当前的国际法,中国的⼈⼝、主权、独⽴和领⼟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
台湾是中国的⼀部分,只是当前中国主权统⼀但是海峡两岸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不可否认的是国际社会所承认的现实就是“⼀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部分”。
对于中国⽽⾔,台湾问题乃是民族国家建构历程中⼀个重⼤历史遗留问题。从历史⽂化和⼈民⼼理的
⾓度看,此⼀问题不解决,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就不能算完成。⽽从现实的战略⾓度看,此⼀问题不解决,两岸发展均会受到极⼤掣肘,整个亚太地区的持久和平稳定亦不可得。国家统⼀才是台湾同胞的尊严和利益的根本保障,是打破当前国际法上尴尬地位的好办法。
作者简介:杨⼩军(1988.9―),男,汉族,⼭东临沂⼈,西北政法⼤学法律硕⼠学院2013级硕⼠研究⽣,法律硕⼠(⾮法学),研究⽅向:法理学。
参考⽂献:
[1]⽩桂梅,国际法(第⼆版)[M],北京⼤学出版,2010.
[2]王铁崖译,奥本海国际法[M],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3]⽩桂梅.国际法上的⾃决[M],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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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承认   台湾   国际法   国家   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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