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药品监管机构及GMP法规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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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药品监管机构及GMP法规体系介绍
欧盟是⼀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体化组织。欧盟的各种⽴法共有8万页之多,GMP规范只是沧海⼀粟,它是欧盟成员国所有制药企业必须遵循的法定规范,但各个成员国也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制定标准⾼于欧盟GMP的规范。
欧盟药事管理法规概况
欧盟(EU)⾃1965年以来,为实现保护公众健康、建⽴药品⾃由流通的统⼀⼤市场这两个⽬标,制定、颁布并实施了⼀系列药事管理法规及指导性⽂件。根据这些法规⽂件的效⼒可分为三个层⾯。
第⼀层⾯是法规(Regulations)和法令(Directives)。它们是由欧洲委员会(EC)、欧洲议会及成员国部长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这⾥的法规具有法律效⼒,⼀旦颁布,各成员国必须遵循;法令在颁布数年后,也将陆续纳⼊各国法律。法令性⽂件是欧盟药事管理法规的主体,集中体现了欧盟对药品管理的主要原则和要求,是欧盟构建统⼀药事法规的基本法律框架,各成员国需要通过⽴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实施。
美美哒日本影院法令依其内容⼜可分为四种类型:①基本型(Basic),主要有三个⽂件组成,这些⽂件明确了药品的定义,并规定:专卖药品上市须经成员国药政当局批准,即药政当局有权批准拒绝上市申请、中⽌或撤销上市许可,有权检查⽣产和复检试验结果。当局的审批时间为300天。上市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并需每
5年重新申报、审批。申报者必须详细提供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研究资料及专家报告。专家报告是由上述三领域的专家分别对各⾃领域的研究资料及结果作出总结和评述。此外,申报者应指定⼀名有资格者负责确保实际⽣产与申报资料的⼀致性。②修订型(Amending),是根据上述基础性法规在执⾏中出现的问题,对有关内容予以进⼀步的阐述和修订。③扩展型(Extend),是对化学药品以外的其他类型药品(如免疫制品、放射性制品、⼈⾎及⾎清制品、顺势疗法药品等)做进⼀步的规定。④其他,即关于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等内容规定。石家庄景点有哪些
第⼆层⾯是指由欧盟委员会依据有关法令和法规⽽颁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监督管理程序和GMP指南。
第三层⾯是指由欧洲药品评价局(EMEA)颁布实施的⼀些技术指南,以及对⼀些法规条款所做的解释。
欧盟药品审评机构及程序
⼀、欧盟药品监管机构简介
内蒙自驾游最佳路线图欧盟药品监管机构,即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简称EMA),其前⾝(2004年前)为欧洲药品评价局(European Agency for the Evaluation of Medical Products,简称EMEA),于1993年依法成⽴,⾃1995年开始正式受理欧盟各成员国⼈⽤和兽⽤专卖药品的上市申请。
该局办事机构在伦敦,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申请上市的新药进⾏技术审评和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六
⽅⾯:1.向成员国当局和欧洲委员会提供⼈⽤药品和兽⽤药品在质量、安全、疗效⽅⾯的科学意见;2.动员各成员国现有的⼒量,组建⼀⽀多国性专家队伍,以实现对申请上市许可的新药申报资料实⾏⼀次性审评;3.在欧盟内为药品审批、监督(或药品的撤销)建⽴⼀整套快速、⾼效、⾼透明度的⼯作程序;4.加强对上市药品的监督,协调各成员国的药品警惕⼯作和GMP、GCP、GLP的监督⼯作;5.为制药公司提供法规和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6.建⽴必要的数据库和现代视听通讯设备,促进药品审评监督及管理的情报信息⼯作。
欧盟各成员国有各⾃的药品监管机构,⾏政上与EMA虽⽆联系,但承担了所在国药品审批互认程序和分散程序、EMA 委派的监督检查和所在国的⽇常监督检查、所在国药品上市后疗效与安全性监控等⼯作。
⼆、欧盟对药品上市申请的审批程序
麻阳天气预报欧盟药品上市审批程序可概括为“两层机构、三种程序”,即欧盟和各成员国的药品管理局两层机构;欧盟的集中申请程序,多个成员国之间共识认可的⾮集中申请程序和在⼀个成员国申请上市的⼀国申请程序。其中,EMEA执⾏“集中程序”;成员国当局执⾏“⾮集中程序”和“⼀国程序”。在⾮集中程序过程中,如果成员国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由EMEA负责予以仲裁。
集中程序是⼀种统⼀、简捷的审批程序。遵循这⼀程序,⼀个新药产品仅需经⼀次申请、⼀次审评、
⼀次批准即可在欧盟所有成员国销售。凡采⽤重组DNA、基因表达和单克隆抗体等⽣物技术⽣产的产品,必须遵循集中程序。其他如采⽤了新技术⽣产的药品、新化学实体或在作⽤机制、适应证⽅⾯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其⽣产企业也可以选择这⼀程序。⾮成员国向欧盟申请上市的上述药品亦按此程序向EMEA申请。云台山游玩攻略路线
成员国向欧盟申请上市的上述药品亦按此程序向EMEA申请。
除必须采⽤集中申请程序的⽣物技术外,⾃1995年1⽉1⽇起,制药企业希望⾃⼰⽣产的药品能在多个成员国上市,因此制定了⾮集中申请程序。其具体过程为:⽣产企业⾸先向第⼀个成员国当局提交上市申请及技术资料,经审评,如果该局同意上市,应在210天内写出评价报告。若申请者在同时或其后向其他成员国当局申请上市,这些成员国可暂停审评。待第⼀成员国批准该药上市后,申请者可以请求第⼀成员国写出有关该药的最新评价报告(包括上市后评价),送⾄其他成员国,进⼊共识过程(⼜叫互认过程)。其他成员国在接到申请及评价报告后90天内必须作出反应,如果意见⼀致,则可予以上市许可,如果有严重的意见分歧,则提交EMEA的CPMP(⼈⽤专卖药品委员会)予以仲裁。
欧盟GMP的演进
1970年10⽉,欧洲⾃由贸易区(EFTA)在“关于药品⽣产的现场检查的互认协定”主题下成⽴了药品检查条约组织(PIC)。1995年欧盟成⽴,PIC在接受新成员的问题上出现了与欧盟法律的不相容性,因为只
有欧盟委员会才被允许与欧洲以外的国家签署协议,⽽欧盟委员会本⾝并不是PIC成员,作为⼀种变通的⽅式,PIC采⽤各国卫⽣当局之间的合作协议来代替国家之间的法定条约,成⽴了以协作⽅案⽅式构成的协议组织PIC Scheme(药品检查合作计划组织)。1995年2
⽉,PIC与PIC Scheme共同⼯作,统称为PIC/S。PIC/S的⽬的是促进各参与国药品GMP检查当局的联系以及保持相互间的信任,交换GMP检查及相关领域的信息、经验,并提供对检查员的培训。
PIC/S基于药品认证互认的⽬的,专门针对药品GMP监督检查的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具体概括如下:1.建⽴了检查员管理的系列规定,详细规定了检查员的资质要求、职责、培训等。2.建⽴了检查的⽂件体系,以确保检查机构的所有活动均通过标准操作规程(SOP)明确描述,包括培训、检查、检查报告、处理投诉、许可证管理(发放、吊销及撤回)、证书、⽂件管理、计划和处理上诉等。3.对于检查记录有详细的书写要求,且与检查活动相关的记录⾄少应保存3个完整的检查周期或者6年。4.有明确的对⽣产企业实施检查的程序规定。对于⽣产企业的检查,⾄少每年⼀次或两年⼀次。5.制定了检查质量⼿册,其中对质量⽅针、GMP检查的法律地位、检查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和⾏为规范等均有详细规定。6.制订了关于保密性⽅⾯的⼯作⼈员守则,要求所有⼯作⼈员都应书⾯承诺不向第三⽅泄露任何关于当事⼈商业信息的情况。7.建⽴了GMP检查机构内部审核和定期评审制度。
1972年,《GMP总则》颁布,⽤于指导欧共体国家的药品⽣产。1989年1⽉,欧共体第⼀版《GMP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指南》出版,两年后对其进⾏了修订,于1992年1⽉公布了第⼆版《欧洲共同体药品⽣产质量管理规范》,该版GMP执⾏了1991年6⽉13⽇和1991年7⽉23⽇分别发布的欧盟法令91/356和91/412——确⽴了⼈⽤药品和兽药的GMP原则和指导⽂件,包含12个新增附录。
2005年10⽉,欧盟委员会重新调整了《GMP指南》结构,由第⼀部分⼈⽤药品和兽药GMP以及第⼆部分原料药GMP组成,第⼆部分是根据⼈⽤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的Q7A“原料药GMP”新制定的指南,该部分取代了原先的附录18,它同时适⽤于⼈⽤药品及兽药。2009年11⽉18⽇,欧盟委员会在其官⽅⽹站上发布了欧盟GMP第⼀章与第⼆章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修订稿中明确表⽰即将使ICH在2008年6⽉4⽇发布的Q10“制药质量体系指南”成为欧盟GMP的第21附件。此次《GMP指南》对修订原则做了如下阐述:制造许可的持有⼈必须制造确保适合预期⽤途符合上市许可要求的药品,不能由于安全性、质量或有效性不⾜⽽将患者置于风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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