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风、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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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风、仙居县经济信息化局、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浙10行终2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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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曼谷景点判决书 
【当事人】沈春风;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仙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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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沈春风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仙居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沈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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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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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晓辉 
【代理律所】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春风 
【被告】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仙居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上诉人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上诉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12月5日,被上诉人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向上诉人发出补正告知书。2019年12月20日,被上诉人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上诉人提交的补正材料。2020年1月13日,被上诉人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被诉答复书,并于当日交邮,符合前述20个工作日答复的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检索并向仙居县档案局、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仙居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查阅,答复告知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符合前述的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在二审中申请调取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仙居县就业服务处保存的沈爱飞等31人系仙居丝厂厂内合同制工人名单等证据,庭审时其陈述该证据材料已从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复印,并在一审中已提交,故对其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于2020年2月19日向被上诉人仙居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2月24日,被上诉人仙居县人民政府向上诉人寄送补正通知书。2020年3月2日,被上诉人仙居县人民政府收到补正材料。于2020年3月3日依法受理。2020年4月28日,决定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2020年5月27日,被上诉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台仙政复[202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上诉人。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沈春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沈春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3:55:0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11月27日,被告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原告沈春风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告申请公开仙居丝厂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册的信息,并要求以书面和快递方式回复。2019年12月5日,被告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仙经信信开补[2019]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补正告知书》,要求原告补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年份、职工姓名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的材料。2019年12月20日,原告递交自行收集的《国营仙居丝厂职工名单》作为补正材料,该名单共有452人。2020年1月13日,被告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仙经信信开答[202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2019年12月20日收到你们需要公开452位名单的补正材料后,我局立即派人前往仙居县档案局、仙居县发展和改革局、仙居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及
我局档案室查阅相关资料,你们要求公开的452位名单中,1998年仙居丝厂宣告破产,在职工安置实施办法中,陈淑华、应玲萍2位同志为厂内合同制人员安置对象,其余名单没有信息。工资发放册无处查阅。综上,你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陈淑华、应玲萍除外)不存在”,并当日邮寄送达原告。2020年2月19日,原告不服该答复书,向被告仙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5月27日,被告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台仙政复[202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的仙经信信开答[202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收到原告沈春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告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分别通过到本单位档案室、县档案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查、检索相关档案等方式,均未到原告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查询检索情况作出答复书,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陈淑华、应玲萍除外)不存在”,该答复内容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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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在2019年11月27日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9年12月5日一次性告知其需补正的内容,并给予合理的补正期限。2019年12月20日,被告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收到补正材料,1月13日作出答复并于当日邮寄原告该答复书,程序合法。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沈春风,并非名单中的452人,且452人未委托、也未推举沈春风为代表人申请信息公开。故被告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对象应为沈春风,而答复书上的答复对象是沈春风等人。被告仙居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此予以指正并无不当。综上,该院认为,被告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所作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仙居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经延长作出台仙政复[2020]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原告沈春风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沈春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春风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沈春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已提供沈爱飞等31人系仙居丝厂厂内合同制工人名单档案客观存在,该档案来源于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仙居县就业管理局,上诉人要求申请信息公开事实客观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公开该信息。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没异议,也明知该份名单客观存在,庭审中也认可该份名单,却不履行法定职责去调取、检索。2、被上诉人仙居县人民政府作出台仙政复[2020]12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对少量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对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既没有全面答复,亦没有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能尽到检索义务,据此所认定的政府相关信息不存在的结论,明显不当。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书面答复;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沈春风、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仙居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浙10行终2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春风。
     委托代理人潘崇敏(系上诉人丈夫)。
     委托代理人王贺某某,浙江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仙居县安洲南路某某世纪华都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德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居县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仙居县环城西路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王斌达,县长。
     委托代理人滕、方薇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春风因诉被上诉人仙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仙居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2行初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3-07-19 20:38: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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