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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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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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最好的十大公园【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07
【字 号】昆政发[2012]35号
【施行日期】2012.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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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发〔20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当地丽江旅游团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全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步伐,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13号)、《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精神,现就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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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建范围
  (一)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富民县、禄劝县、宜良县、石林县、嵩明县、寻甸县[以下简称九县(市)区]政府应组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平台。
  (二)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轿子山旅游开发区(以下简称五个开发区)不再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时限要求
  九县(市)区要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管理、行政监察”的基本思路,从构建公正、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高度,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监管机构建设,确保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运行。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政府及五个开发区管委会只建立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机构,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管理体制
  (一)各县(市)区政府及五个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作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机构;同时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作为监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工作。
  (二)依法成立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县(市)区政务局下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组建应对现有的有形市场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进行组建,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洽谈、开标、评标场所和服务,并为驻场监管部门和机构提供办公条件和服务;负责发布招标公告、评标结果等交易信息,提供信息、咨询、商务等相关服务工作;负责交易中心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对交易中心监控系统进行建设及维护管理;负责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记录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报告监督部门并协助监督部门处理问题;负责对招标投标文件等档案材料及进场交易活动的各类文字、音像
、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管理,按规定为相关部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统计工作,并及时反馈监督部门;承担本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能。
  四、交易要求
  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要按照“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督”的要求进行,组建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进场交易: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建筑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杜绝场外交易行为的发生。统一信息发布:对需要发布的信息,除通过各专业交易已有渠道发布外,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并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咨询。统一场所安排:有关交易事项由县(市)区交易中心视情况对开评标时间、场所进行安排。统一专家抽取:各项交易活动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统一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统一电子监控:结合电子政务和科技防腐,构建优化交易流程,建设公共资源平台应用系统,对受理登记、信息发布、招标开标、专家(中介)选取、评标中标(成交)的全过程实施电子监察和智能控制,完善监督
机制。统一结果公示:交易活动中标、成交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中标、成交通知书由中心统一制发,并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有关当事人签订交易合同。交易结果统一在中心电子系统和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交易范围
  除按规定应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外,必须进入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依法招标(含竞争性谈判)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国有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国土土地交易类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的土地使用权。
  (四)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处置和产权转让。
  (五)乡镇(街道)、村(社区)所属公共资产(包括房屋、土地、山场、山塘、水库、鱼塘、砂场、采石场、林木、果园、茶园等)的承包、租赁、出让和转让。
  (六)其他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目录]。
  六、监督管理
  实行行政监管职能和市场服务职能分离,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严格按规则和程序组织交易活动。
  (一)各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区行政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办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责任单位,构成监督有力的监督体系。
  (二)各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区监管办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方主体进行监督,
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监察机关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行政监察对象进行监察,依法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四)应当进场而未进场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核准、备案、拨款等后续手续,并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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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县(市)区及五个开发区行政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办的职能职责根据实际参照昆政发〔2012〕13号文件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既是建设节约型、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权力运作制约、有效遏制腐败发生,提高行政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组建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领导,按照
有关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期组建完成。
  (二)同心协力,共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涉及到监察、发改、财政、交通、水务、住建、国土、组织、人社、政务服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努力,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健康发展。
  (三)严肃纪律,认真履职。在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对有意阻碍、拖延中心组建,或因不作为、慢作为影响组建工作的责任单位及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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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共资源   交易   建设   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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