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聊城市政府令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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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1.10
施行日期
2021.03.01
文号
聊城市政府令39号
主题类别
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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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政府令
第39号
  《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长萍
  2020年11月10日
  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绿、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纳入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第五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对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予以调整。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
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推进、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芜湖附近一日游景点自驾游>湖北古镇旅游景点大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考核。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
  商务和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教育和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幼儿园、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内容。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减量、分类意识,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的公众开放活动,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倡导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可再生、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和源头减量,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废物的产生。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适量点餐、杜绝浪费的标识,在服务过程中提醒消费者合理消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本县(市、区)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计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乌兹别克斯坦国旗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终端体系建设。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统筹不同类型垃圾处理,建设满足当地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的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有害垃圾处理厂、大件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垃圾中转站等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根据当地生活垃圾最终处理需要,建设卫生填埋场,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等。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六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使用统一标准的颜和标识,并向社会公布。紫鹊界梯田景区介绍
 
第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
  违反第一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依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人行天桥、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河流、湖泊等水域沿岸,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标准和分类标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清洁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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